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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对象该如何把握?

小策 法律小策


《刑法》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对于“伪造的货币”范围,经历了从人民币到外币的发展过程。如政务院1951年4月发布《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系国家货币,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1979年《刑法》规定的范围仍然是“国家货币”;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发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范围系人民币和外币


对于上述外币的范围同样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发布《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范围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4月发布《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发布《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范围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至此,只要处于流通状态,即使不能在我国市场兑换,其外币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变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手段,改变真货币的形态、价值后形成的货币。小伙伴们可直接点击查看《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该如何区分?》《变造货币行为该如何理解?》


笔者问:银元是否属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对象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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