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某诉某市人事考试中心行政处理决定案
基本信息
裁判文号: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815号行政判决书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何欣颖 陈迪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9日,邱某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为上午9点至11点半,准考证中注明“考场规则”规定严禁携带和使用手机、耳机、电子笔和其他电子设备,手机已带入考场的,须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凡发现使用上述各种电子设备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待监考员清点无误并准许后方可离场。邱某进入考场后将手机按照考场要求集中存放,在上午11点半铃响后,其在监考人员收卷时到集中存放点拿回手机对试卷进行拍照,监考人员发现后要求其予以删除,邱某随即删除照片,经检查照片未上传网络。
2019年10月28日,市考试中心通过手机短信发送通知邱某,内容为:“邱某:你在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中,存在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考试规定,拟作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的处理决定。如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收到短信后,邱某向市考试中心提交《事实证据反映情况申请书》,两名巡考员及主考人员亦对事发经过作出书面说明。
2019年11月6日,市考试中心作出《决定书》,认定邱某在201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中存在“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信工具”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的处理。该决定书于2019年11月8日邮寄送达邱某。邱某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考试中心作出的《决定书》。
案件焦点
邱某在停止答卷后使用手机拍照试卷的行为是否属于《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考生进入考场后,从答题前开始至答题结束后等一系列行为均应受到相应规范及约束。考试过程应贯穿自考生进入考场直至答题时间结束、监考老师收卷、考生离开考场的整个过程,在此期间考生均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及安排。铃响仅为答题时间结束,而非整个考试过程的结束。因此,市考试中心认定邱某使用手机拍照的行为发生在考试过程中,属于违纪违规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立法目的,《处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中的“使用”行为应限定为考生以作弊为目的,利用手机接收、发送、传播与考试相关信息的行为。本案邱某仅是在答题时间结束后使用手机对试卷进行拍照,并未利用手机接收、发送及传播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符合该规定中的“使用”行为性质。而且,邱某使用手机对试卷进行拍照的行为发生在答题时间结束后、监考老师收卷过程中,从拍照发生时间、实际后果及邱某陈述的理由来看,邱某存在作弊的可能性较小,其行为性质与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中的严重违纪违规情形有本质区别。因此,邱某的行为不属于《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市考试中心在作出损益行政行为时应充分考虑邱某因此可能遭受的影响,在维护良好考场秩序的同时也应将对考生权益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综合邱某在考试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其在进入考场后按照规定将手机集中存放,答题期间未有其他舞弊行为,答题结束后虽然拿回手机进行拍照,但被发现后能够及时配合删除,且未将图片上传网络进行散播,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因此,市考试中心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违反了比例原则,存在明显不当。
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市考试中心于2019年11月6日向邱某作出的《决定书》。
法官后语
现代行政事务的增加和行政范围的扩展使许多具有社会性、专业性的行政事项逐渐由获得授权的社会组织承担,各类专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及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更是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本案除了兼及比例原则,主要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进行说理,力图确立法律解释的优先次序。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限定,既纠正了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又避免过于原则、抽象而使被授权组织今后无所适从,有利于引导被授权组织和行政相对人形成合理稳定的行为后果预期。
1.严肃考试纪律,对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考试制度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考试的作用也更加多元化。升学、确定专业资格以及选拔人才等均需要通过考试予以衡量。因此,确保考试的公平性是检验教育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促进社会诚信的重要途径。而考场规则的设置则是保证试卷安全、维护考场秩序、杜绝考试舞弊、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对违反考场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理,但处理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并结合违纪违规行为性质以及对考场秩序破坏程度和后果作出适当处理。
2.正确运用法律解释,对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解释应当优先使用文义解释,当文义解释与立法目的解释相冲突时,应综合运用体系解释、限缩解释等解释方法。本案被告以原告属于《处理规定》中的“使用手机”情形认定原告属于严重违纪违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则的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对《处理规定》中的“使用手机”行为应当结合立法目的,限定在考生以作弊为目的,利用手机接收、发送、传播与考试相关信息的行为。同时,结合《处理规定》内容来看,“使用手机”行为性质应与抄袭、传递试卷等情形严重程度一致。而结合本案情况来看,邱某使用手机对试卷进行拍照的行为与规定的严重违纪违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
3.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行政行为如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则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本案市考试中心对邱某作出的行政处理,属于损益性行政行为,且记入诚信档案库以后,邱某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市考试中心在作出这一行为时未能充分考虑邱某因此可能遭受的影响,违反了比例原则,存在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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