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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伪造货币罪的既遂与未遂该如何认定?

小策 法律小策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伪造货币罪有无未遂形态,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伪造货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相应伪造货币行为即可成立伪造货币罪既遂,并不存在未遂形态。但是,笔者认为伪造货币罪存在未遂形态,伪造货币行为自始至终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而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就会形成不同于犯罪完成形态的未遂形态。虽然本罪的既遂不需要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条件,但是其伪造行为却与行为对象联系及其紧密。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条文对该犯罪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本罪,只要把假币制造出来,就具备了本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既遂;反而言之,在着手实施伪造货币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把假币完整地制造出来,即为本罪的未遂形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的既遂,只要完整制造出来即可,并不要求伪造的货币与真货币完全相同。


笔者问: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流通使用的目的,在确定既遂与未遂时能否以这一主观目的是否实现作为标准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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