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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体丨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数额该如何认定?

小策 法律小策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第1款和第2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发布《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4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伪造货币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货币的”因此,伪造货币数额的认定,关系到本罪的定罪量刑。对于该数额的计算,笔者现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说明:


(1)尚未完成全部:对于尚未完成全部工序的伪造货币的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可知,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2)境外货币:伪造货币犯罪行为中的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纪念币:伪造假普通纪念币的实践中争议不大,一般其犯罪数额以面额计算。但是伪造假贵金属纪念币的,实践中有币面金额、初始发售价格和市场价格三种不同意见。一方面,以面额计算与该贵金属纪念币的实际价值偏差太大,贵金属纪念币的实际价值往往远高于面额;另一方面,以市场价格计算不具有确定性和操作上不具有便利性,国内钱币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对于此类纪念币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也没有这方面的评估机构,难以计算。因此,初始发售价格作为计算标准最为适宜


笔者问:行为人制造、提供货币版样的数额该如何认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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