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流通的货币已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相应货币属性,也无法执行货币的相应任何功能。行为人伪造此类货币往往是以此骗取他人财产,无法对该伪造货币正常使用来获取相应利益,因此所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是货币的公共信用。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明确“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在具体应用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停止流通币:停止货币的流通,由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并向社会公开。一般而言,停止流通币不再具有货币的功能,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也不再兑换。但是实务中,仍然会确定相应银行机构允许兑换,如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2024年发布《浙江省停止流通人民币兑换网点、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主办网点的公告》指定银行机构办理停止流通币的兑换业务。
(2)使用目的:上述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适用,需要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币,如果行为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伪造则不构成诈骗罪。即意图使伪造的停止流通币流入市场而骗取他人财物。
笔者问:行为人伪造流通币之后出售给他人使用,他人明知系伪造的停止流通币的情况下,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欢迎小伙伴们点击下方“留言”进行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