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司法应立足法治与科技创新的内在联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能力、提高质效,更好保护和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才能真保护创新、保护真创新。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司法从20世纪80年代起,经历4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基本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33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目前,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已步入深水区,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法治需求为牵引,着力解决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完善支持全面创新的司法体制机制,理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与基本诉讼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的关系,明确各级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职能定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
新兴科技领域的“事”与“势”,都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关注的对象。在新兴领域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而法律尚无明确规则的“空窗期”,迫切需要通过公正司法制止侵犯他人科技成果等不法行为。这就要求,一方面,审慎对待每一件“史无前例”之“事”,及时总结经验,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强化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给市场和社会树立正确导向、稳定预期。另一方面,准确把握科技创新、行业发展之“势”,不断学习研究、更新观念,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积极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探索新兴领域治理方式,促推新兴领域和未来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起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当前,面对涉外送达难、滥用管辖异议、程序“二元分立”和“禁诉令”、“反禁诉令”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等方式推动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防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归属与行使制度,实施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形成有力制约手段。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不能闭门造车,知识产权司法必须更好承担起推动国际合作任务,坚持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着力将中国打造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同时,优化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依法保障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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