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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语云:“色字头上一把刀,贪淫好色福难招”。近日,四川德阳一名女子公开举报其丈夫与某高校后勤部女干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举报女子还在该学校门口处,放置易拉宝,列举了被举报女干部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几大问题。2026年6月11日凌晨,该学校发布通报显示,被举报女干部已于5月29日正式离职,其他事项还在调查中。作为高校工作人员,与有配偶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规矩上讲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从道德上讲,实属不该、令人不齿。
实践中,党员干部与他人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注:非党员的公职人员依据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员处分规定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笔者认为,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6种常见情形(不分男女),仅供参考:
第一种:未婚“海王”型党员干部,与多名异性同时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因违反社会公德,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第二种:未婚“挖墙脚”型党员干部,明知异性有配偶的,仍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因违反社会公德,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第三种: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他人长期保持恋爱关系、不正当性关系,但没有明显经济往来,没有为对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构成违反生活纪律。
第四种: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给予较大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如房产、车辆、大额现金、股票等,涉嫌钱色交易,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若仅给予一些如纪念品、土特产等价值不大的财物,一般不宜作为认定搞钱色交易的事实依据
第五种:有配偶的党员干部,与异性保持恋爱关系、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该异性提供帮助的,涉嫌权色交易,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第六种:党员干部嫖娼的,行为人以付出钱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对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在逻辑关系上,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与给予财物互为充分必要条件,其行为不但违反《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