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高阶段检察官助理出庭时有关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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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明确高阶段检察官助理出庭时有关权限的通知
苏检会〔2025〕1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明确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出庭职责,进一步提升庭审质量,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相关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现明确: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
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
,
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0日
附: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节选)
高检诉发〔2024〕145号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三、优化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
(十四)检察官助理在
检察官指导下
,承担
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的检察辅助事务,
主要履行下列办案职责: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3.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
5.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
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7.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十六)兼顾辅助办案职责和遴选检察官需要,对检察官助理实行
分阶段培养训练。
对于新任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加强基础性、程序性检察辅助事务和办案规范的训练。
对于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强化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参与侦查调查等实质性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技能训练。
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
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
进行
培养训练
,
全面参与
需由检察官
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
经检察长批准
,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
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
,
可以
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
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转自:法坛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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