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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高阶段检察官助理出庭时有关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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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明确高阶段检察官助理出庭时有关权限的通知
苏检会〔2025〕1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明确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出庭职责,进一步提升庭审质量,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相关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现明确: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0日

附:
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节选)
高检诉发〔2024〕145号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三、优化检察官助理履职管理
(十四)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承担以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的检察辅助事务,主要履行下列办案职责: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3.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
5.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
6.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7.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案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十六)兼顾辅助办案职责和遴选检察官需要,对检察官助理实行分阶段培养训练。
对于新任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加强基础性、程序性检察辅助事务和办案规范的训练。
对于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主要强化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参与侦查调查等实质性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技能训练。
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拟作为检察官人选的人员,可以作为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进行培养训练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办案事项,为将来遴选担任检察官后独立承办案件做好准备。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转自:法坛小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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