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点
2020年7月1日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公检法干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其中公务员处分执行变化主要体现在职务职级并行后撤职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分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适用六种和四种处分种类,其中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记大过和降级处分如何执行于2025年予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受处分如何扣发薪酬等国家暂无统一规定,按照所在行业、单位或地方规定执行。
党纪处分
党纪 处分 | 影响期 | 年度考核 | 职务/职级/级别 | 工资 |
警告 | 一年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外(推荐)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 不影响 |
严重 警告 | 一年半 | 当年不确定等次 | 当年不计晋升年限 | |
撤销 党内 职务 | 二年 | 当年不称职 | 撤销党内外职务,二年内不得高于等于原任职务 | 根据政务处分确定 |
留党 察看 |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 | 当年不称职;留察一年的,第二年不确定等次;留察二年的,第二年、第三年不确定等次 |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高于等于原任职务 | |
开除 党籍 | 五年 | 当年不称职;第二年、第三年不确定等次 |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高于等于原任职务 |
政务处分(公务员)
政务 处分 | 处分期 | 年度考核/年终奖 | 职务/职级/级别 | 工资 |
警告 | 6个月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 不影响 |
记过 | 12个月 | 当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 |
记大过 | 18个月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 ||
降级 | 24个月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 降低一个级别 | 相应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
撤职 | 24个月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 撤销职务,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 按新任职务职级级别执行 |
开除 | / | 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 ||
政务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政务 处分 | 处分期 | 年度考核 | 职务/岗位等级 | 工资 |
警告 | 6个月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 不影响 |
记过 | 12个月 | 当年不确定档次 | 不增薪级工资;核减绩效工资 | |
记大过 | 18个月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档次 | ||
降级 | 24个月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档次 | 降低一级薪级(岗位)工资 | |
撤职 | 24个月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档次 | 降低一个及以上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 | 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岗位)工资 |
开除 | / | 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 ||
处分(事业单位其他人员)
处分 | 处分期 | 年度考核 | 职务/岗位等级 | 工资 |
警告 | 6个月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 不影响 |
记过 | 12个月 | 当年不确定档次 | 不增薪级工资;核减绩效工资 | |
降低 岗位 等级 | 24个月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档次 | 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或者职员等级 | 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岗位)工资 |
开除 | / | 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 ||
政务处分(国企、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政务 处分 | 处分期 | 国企管理人员 | 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 |
职务/等级/职称 | 薪酬 | 补贴、奖金 | ||
警告 | 6个月 |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 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
记过 | 12个月 |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 ||
记大过 | 18个月 | |||
降级 | 24个月 | 不适用 | ||
撤职 | 24个月 | 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 | 降低薪酬待遇 | 不适用 |
开除 | / | 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 不适用 | |
组织处理
处理 方式 | 影响及期限 | 年度考核等 |
停职检查 | 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 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 |
调整职务 | 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 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责令辞职 | 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 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免职 | ||
降职 | 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
双重处理处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没有必然的排斥关系或者替代关系,两者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规定执行。党员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理后,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计算处分影响期时,应根据情况对已发生的组织处理影响予以考虑。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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