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一纸《声明》将与该所知名律所吴丹红的转所等纠纷公开化。我所兼职律师吴丹红在网络上针对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及赵光主任所谓“仅有少量借款应急、律所杀猪盘、不给合同盖章、转所受限”等大量微博、视频,误导了网民,形成网络风暴,后果严重。我所声明:吴丹红先生所述情况,系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原因而致,包括其煽动网络舆情行为也已涉嫌构成民事侵权及网络诽谤罪。
友邦律师事务所已按党纪、国法和相关程序,分别向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其本职所在单位的党及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控告,并附有详实证据材料。相关组织正在处理过程中。待有结果即向各媒体通告。
其后,当事人吴丹红律师在个人微信公号“天下说法”进行了回应:一、所谓“杀猪盘”,究竟是谁杀了谁
声明开头便否认“律所杀猪盘”一说,语气里带着几分委屈,仿佛受了天大的冤枉。这个词并非我说的,而是网友的一篇网文中提到的,我也没有引用过。
姑且不说这个词,用在这起事件上是否准确,我们来说事实。
我自2019年加盟友邦所,七年之间,办结的案件律师费全部打入律所账户。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个人案源扣除税费后全额归我,这是白纸黑字写着的。
七年了。
七年里,我可曾拿到过一分钱的正式结算?没有。前几年为了团队运营和生活所需支取的钱,财务记账叫“借款”——包括我爱人患癌化疗那阵子,借的那几笔。
各位看官,您听明白了没有?一个执业近二十年的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我挣的钱在我自己所在的律所账户里,我想拿出来,得“借”。
因为当初的协议里写得很清楚:我可以随时核查账目明细。但我真的要行使这项权利时,赵光主任说:这是商业机密。律师查自己案件的律师费收支,怎么就成商业机密了?自己挣的钱,看一眼都不行——这到底是哪门子机密?
七年不给结算劳动报酬,这要是在别的行业,怕是早就被劳动监察找上门了。但在律师这个行业里,居然还有人好意思发声明喊冤。
“律所杀猪盘”三个字是网友提的,我看到时,确实感叹网络有人才,也思考是否言重了。但七年不给结算、不让查账、拿钱只能靠借,转所不让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定性,我倒想请友邦所的各位合伙人给我讲讲。
到底有没有给我结算过律师费?收多少,支多少,还差多少?声明里只字不提。
二、所谓“不给盖章”,是管理还是截胡
声明回避了另一个问题:拒绝给委托合同盖章。
且不说此前我那么多合同不给盖章,光五月份就有河南的、湖南的、上海的、安徽的,当事人指名道姓要找我代理,有些当事人甚至专程从黑龙江、海南跑到北京来面谈,合同想让律所盖章,结果呢?赵光主任一律不给盖章。而且回答如出一辙:吴律师不方便,我们所里有别的律师,要不您考虑一下?
各位看官,您听明白了没有?当事人指明要找的律师,被自己的律所主任以“不方便”为由挡了回去,顺手把案子推给了别的律师,跟我招呼都不打。
别人可以接案,我不能。如果当事人不找本所其他律师,他就跟当事人说诋毁我的话,让当事人也别再找我。
一个律所主任,就可以掌握他看不惯的律师的生杀予夺大权。
这在《律师法》里,叫作“不正当竞争”。在行话里,叫作“截胡”。在老百姓的话里,叫作“吃里扒外”。
声明里对此只字不提,只是一味地说我“违法违纪”。到底是谁违法,是谁违纪,我违的是哪条纪,您倒是说清楚啊。
平时合同盖章难于上青天,这回《声明》盖章倒是挺利索啊!
三、所谓“不称职”,是事实还是报复
声明里说我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原因。
好,我们查一查记录。这些年,我有没有因为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没有啊。投诉我的,经过调查也都没成立。2025年还评上了“中国十大刑辩律师”。
结果到了所里年度考核,赵光主任连续两年给我打“不称职”。
连续两年北京市律协都驳回了赵光主任的“不称职”的考核结论,史小磊主任说得很明确:“不管你们之间有什么矛盾,年检还是要给人家过的”。可友邦所呢?至今不配合换证、不配合年检。也就是说,赵光主任的个人意志,比律协的复核结论还大。您说这事儿荒唐不荒唐?
声明里说已向“党纪、国法”相关部门举报。我举双手赞成。我也希望这些部门能好好查一查:一个被律协驳回考核意见的律所主任,扣押我的律师执业证、拒不出具年检材料、阻挠我正常流动,这算不算“违规”?到底谁在“违纪”?
国法支持律所借“自治权”对律师正常执业侵害吗?
四、所谓“投诉调查”,是监督还是枷锁
这才是最让人拍案叫绝的地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这个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律师在被投诉后通过转所逃避调查。但在友邦所这里,被用出了新高度。
我要转所,赵光主任就开始以律所名义反复投诉我,还动员已结案多年的当事人重复投诉。投诉一立案,调查状态一激活,我的转所程序就被“咔嚓”一声锁死了。
各位听明白了没有?律所主任自己发起投诉,自己制造“调查状态”,然后用这个状态阻止律师离开。投诉什么时候撤,我什么时候才能走。不撤?那就一直困着。
这叫什么?这叫“监守自盗”,这叫“程序霸凌”。一个保护当事人、监督律师执业的制度,被用成了锁人的铁链。
更荒唐的是,我起诉友邦所拖欠律师费的民事案件,朝阳区法院已经立案了,案号是(2026)京0105民初37945号。也就是说,民事争议已经在走诉讼途径了,可我的转所申请依然被投诉这道“铁闸”挡着,动弹不得。
这边法院在审着我们的合同纠纷,那边您用投诉把我锁死。——您是怕法院判您输,先把我困住再说?
五、所谓“网络风暴”,是煽动还是呼救
声明里说我“误导了网民,形成网络风暴,后果严重”,还说要追究我“民事侵权及网络诽谤罪”。
我写了什么?
我是因为有人曝光了我转所遇阻的事情,为了澄清才不得已发文,我写的每一件事——合作协议、微信记录、通话录音、快递单、当事人证言、律协复核结论、法院立案通知书——都有据可查。我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对赵光主任进行人格侮辱。我只是在说:我遇到了这些事,我走不通了,我想请人看看。
如果这叫“诽谤”,那以后任何一个律师,被拖欠报酬、被卡住转所、恶意刁难不让过年检,是不是都不能开口?一开口就是“网络舆情”,一反映就是“恶意炒作”?
声明中提到的“网络诽谤罪”,我查遍刑法,也没这个罪名。
至于“网络风暴”,如果真能有,我倒觉得未必是坏事。南方周末报道过这种现象,题目叫《被滥用的投诉,和“卡”在转所路上的律师》。文章里提到,仅北京地区就有近百名律师遭遇类似的困境。
近百个律师,各在不同的律所,各有着不同的故事,遭遇却惊人地相似。如果这一百个人都在“编故事”,那这个行业的制度设计,是不是也该反省一下?(原文链接:新“友邦惊诧论”——关于友邦律师事务所声明的几点回应)
而《南方周末》2026年6月7日“法治”版对吴丹红律师进行了采访,从采访内容可窥见双方矛盾的端倪。该文题为:《被滥用的投诉,和“卡”在转所路上的律师》“我总觉得这事很丢人,那么多案子里,我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却维护不了自己的权利。”2026年4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咖啡店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兼职律师吴丹红自嘲。作为微博时代颇具争议的标志性人物之一,吴丹红曾以“折腾”为名。十多年前,他创办并管理数个法律专业论坛,在多个知名网站打理个人博客,给十余家报刊供稿或开专栏,还把“打假、辟谣、普法、维权”当作业余爱好。如今,临近“知天命”的吴丹红似乎折腾不动了。他接不了案,也转不了所,被困在一个死局中。他称,2025年4月,自己提出转所申请后,律所以“财务和案件未交接”为由驳回;他要求调取自己的财务账务,又被律所主任拒绝。随后,吴丹红和律所主任开始互相投诉、起诉。2026年5月下旬,他又得知,自己今年的律师年检被律所主任打了“不称职”。很快,吴丹红发现自己的遭遇并非个案。他加入了一个近90人的微信群,群友都正在或曾遭受“恶意限制转所”。一段合作关系,为何演变为“以投诉阻转所”的对抗?当制度设计被用于处理当事人和律师间的纠纷时,又该如何防止被滥用?吴丹红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2018年底录制一档电视普法节目时,他结识了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下称友邦所)主任赵光。当时,吴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有名气,又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赵光劝其转入友邦所。吴丹红当时所在的律所规模较小,办公空间有限。更关键的是,他想组建团队。赵光表示愿意支持。接触数月后,2019年4月,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吴丹红和赵德芳加入友邦所。吴丹红提供的合作协议显示,吴丹红以个人方式在友邦所执业:其个人案源在扣除12%税费后,律师费由其全额提取,律所不参与分成;若承办律所提供的案源,可获得律师费总额50%的提成,相关税费由律所承担。协议还约定吴丹红无需承担律所经营亏损风险,还可分享律所年度利润的20%,并“可以随时核查甲方(友邦所)账目明细”。此外,友邦所授权吴丹红以律所或团队名义招聘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以扩充团队,待遇另行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吴丹红称,合作初期,双方并未出现明显矛盾。团队办理的大部分案件由吴丹红统筹,律师费大多进入他的律所账户后,他再以向律所“借款”的方式取出,用于支付助理工资以及团队运营。之所以“借款”,吴丹红解释,律所行政要求提供与收入等额发票才能结算,“这是我没法完成的”。矛盾大约在2023年开始凸显。赵德芳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律所对待他们的态度发生变化:合同盖章、开具律所函和介绍信从顺畅变得困难。吴丹红也有类似感受。到了2023年,协议期满后,他口头提出结算律师费并查账,但被律所主任告知“这是属于律所的商业机密,不能查”。双方因支付款项、看账资格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关系开始僵化。分歧很快从账目争议外溢到执业环节。自2024年下半年起,律所拒绝为其新案件盖章,导致部分案件无法正常代理。2025年4月,吴丹红提交转所申请,友邦所以“财务和案件未交接”为由提出异议,转所受阻。此后,吴丹红和友邦所互相投诉,拉锯不断。2025年7月26日,友邦所向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吴丹红“非法代理、非法会见”,区司法局随即行政立案。9月,吴丹红向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友邦所和赵光,最终区司法局认定友邦所未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予以批评教育。赵光在电话中向南方周末记者否认了吴丹红的全部指控。2026年4月16日,吴丹红称,他起诉友邦所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更早之前,因一位朋友被律所主任限制转所,律师朱久林开始关注这一问题。朱久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23年5月,朋友提出转所后被律所主任驳回。朱久林一边支招,一边公开发声,为朋友声援。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轮番上阵,拉扯半年,朋友终于在2023年11月成功转所。两年维权下来,朱久林自己也被卷入纠纷。2025年,朋友前律所主任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其发布的一则视频构成侮辱、诽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证据不足,判决对方败诉,目前对方又提起了申诉。“这种案子告到法院就丢人,你让法官看我们律师行业的笑话。”这两段经历,让朱久林决定建一个“反恶意限制转所”的互助群。他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倡议后,很快发现被限制转所的律师比他想象的多。自认影响力有限,文章最多几千浏览量,但他说,“群里都能进七八十个相同经历的同行”。2025年,澎湃新闻曾报道福州多名律师申请转所受阻:同一律所多人申请转所一年多,未获批准,称遭律所主任恶意刁难。当地司法局和律协均已介入和初查。该主任则称,他们未完成“三清”。所谓“三清”,指结清财务、结清案件、结清档案。司法部2008年发布、2016年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曾要求如果变更执业机构,律师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三清”交接手续的证明。2018年1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三清证明”不再是转所的前置要求,律师转所可通过本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于2022年1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提示》,文中提到,律师提供的书面承诺需要律所审核、把关,并“建议执业律师离职时,及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北京一律所主任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现在的转所流程是,律师在司法局官网提交材料后,区司法局会向原律所征求意见,原所一旦提出异议,司法局将停止审批。尽管司法局已不一定强制收取“三清证明”,但出于风险控制,新律所通常仍会要求留存结清材料。“如果律师与原所存在未结清账目、业务或投诉纠纷,新所接收就可能承担后续风险。”他说。而律师是否“三清”,事实上由原律所主任说了算,相当于在转所上握有一票否决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不少案例里,一些律所以单位名义或通过诱导当事人投诉,来限制律师转所。2025年4月,朱久林也走上了转所的路口。但律师主任反对,并向属地司法局提出异议。他的转所流程被终止。好在他与主任闹僵前拿到离职证明,并提交了司法局。同年8月,律所主任又以律所名义向律协发起投诉,试图再度阻挠。“只要投诉,律协就会立案调查,调查没有时限。”律师张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也陷入被投诉的泥淖中。2024年7月1日,张洁称自己被律所主任移出全部律师工作群,因提成结算与律所主任产生纠纷。双方虽解除劳动关系,但她因持续被投诉至今无法转所。她也反向投诉过几次涉事主任。朱久林则更为幸运。他立即联系律协说明情况。最终投诉未予立案,他得以顺利转所。在赵德芳看来,律师与律所因转所发生矛盾时,往往涉及律师费、年终奖、案件收益分配等经济利益问题。但他认为,这类经济纠纷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不应被“卡”在转所上。律师执业高度依赖执业机构,转所久拖不决,会影响律师正常执业和业务开展。“其实律师转所跟员工离职差不多,有纠纷就去仲裁或起诉。不是企业不同意走,就走不了。”事后,朱久林和律所主任心平气和地沟通过,对方解释,他是团队骨干中第一个提出离职的人,担心他开了这个头,后面更不好管……以后大家都想走怎么办?“律师行业里有一部分资深律师把徒弟或青年律师视为‘附属品’。”朱久林如是总结。多名律师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当前的法律规定未对“投诉”主体作区分,使得律所可凭借管理地位,以自身名义发起投诉,将内部管理纠纷包装成执业投诉,转化为行政程序障碍。在他们看来,这已偏离监督执业行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转自: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