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权限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012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公安派出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先要保证所规制的行为属于公安派出所的职权管辖范围,再确保该不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具体条件。两者顺序不能颠倒。如果先考虑不予处罚决定指向的条款,就不易判断公安派出所是否具备管辖权限,甚至出现以下推理逻辑:不予行政处罚的惩罚力度比警告和500元内罚款更低,所以公安派出所有权适用所有不予处罚规范。如果将不予处罚指向的违法行为均视为公安派出所的管辖权限,实际上是缩小了公安派出所的上级机关的法定管辖范围,变相扩大了公安派出所的管辖范围。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