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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伤害,不能只追究致伤(轻伤)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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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节选)
                                               
……                                      

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权威解读: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实践中时常出现多人参与伤害行为,但无法查清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是由哪一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有的案件采取谁致伤谁负责,在查不清哪一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情况下作出存疑处理,还有的案件查清了具体致伤人,就只追究致伤人,而对其他参与人不予追究,这都不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基本理论。办案时,要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对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形,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行为造成的,均应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当然,在具体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可以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区别情况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可以区分纠集人、具体致伤人、一般参与人以及参与伤害时手持凶器还是赤手空拳等。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时,客观上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于虽然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


解读: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周惠永,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纪丙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办公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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