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公检法干警去这8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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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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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需严格规范行为,以下这8类场所应避免前往:
1.不得去企业的招待场所
,
严禁利用企业会所、俱乐部等场所进行变相宴请或娱乐活动。公务用餐仅限单位内部场所或政府指定饭店,防止利益输送。例如,某市查处某车企俱乐部时发现多起违规接待事件。
2.不得去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场所。
体制内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对于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场所,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去此类场所。
3.不得去私人会所。
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不准去高消费娱乐场所,更不能接受
安排的吃请及娱乐活动。禁止出入
存在异性陪侍或高额消费的KTV、酒吧
等场所,更不能接受管理对象安排的此类活动。
某案例中,某干部因接受企业老板在高端会所的宴请被查处。
5.不得去搞迷信活动的场所,
不准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
6.不准参加违反规定的同学会
老乡会等场所。以
同学会老乡会
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活动,应自觉回避。
7.不得去赌博场所。
赌博违法,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就会触犯刑法。
8.不得去其他违法活动的场所。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吸食、注射毒 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总之:
高消费、有陪侍、能赌博、很隐蔽的场所——碰都不要
碰!
来源:
贵州改革、党建头条、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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