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案件口供审查的方法
郭斐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人民检察》 2026年第6期
关键词:翻供 口供 证据审查 方法论
摘要:面对翻供案件,如何审查判断口供证据,准确甄别口供真伪,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大难题,有必要从方法论角度展开深入探析。从实践经验上看,翻供出现的诉讼时点、翻供前后讯问人员和地点变化情况、翻供时陈述的翻供理由,是应当细致梳理的三项关键内容。有罪供述稳定性、有罪供述自愿性、翻供理由合理性、口供内容真实性,是审查分析应当充分关注的四个重点问题。而供证对比印证、防纠“虚假印证”、全面综合分析,则是审查过程中应当统筹运用的三种审查思维。
口供作为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因其获取便捷、直接反映案情,对于查明真相、认定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口供也具有反复性、易变性特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之前有罪供述改作无罪辩解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办案人员一遇到这类翻供案件,就会感觉信心不足、无从下手,对案件难下结论;有的办案人员审查判断陷入误区,矛盾疑点没有排除就轻易作出结论,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偏离客观真相。如何开展翻供案件口供审查、准确甄别口供真伪,避免为后续认定案件事实埋下隐患,一直是困扰办案人员的实践难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方法论角度对翻供案件口供审查展开深人分析探讨。
一、细致梳理三项关键内容
(一)翻供出现的诉讼时点
翻供,就是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实践中,有的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刚作出有罪供述就彻底翻供,有的是时供时翻,有的则是多次作出有罪供述,之后一次性推翻。审查翻供案件,首先应当细致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节点。
在侦查阶段翻供的案件,应当注意梳理翻供是否出现在拘留讯问、逮捕讯问这两个时间节点。在审判阶段翻供的案件,可以从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节点作细致区分。由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面临是否被宣判有罪的“关键抉择”,当庭翻供的现象往往较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更为晋遍。
翻供出现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节点不同,折射出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从实践经验看,翻供出现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节点越早,有罪供述对于指引侦查方向、收集客观证据的“贡献”越小,翻供越容易指向有罪供述自愿性、取证合法性方面出现问题。相反,翻供出现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节点越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在案证据情况知晓和掌握程度越高,翻供越偏向于对抗追究、狡辩逃责。
(二)翻供前后讯问人员和地点变化情况
不同的讯问人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的讯问强度、心理压力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侦查人员讯问更重视取证侦破案件,犯罪嫌疑人面临的讯问强度、心理压力会大一些。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办案人员讯问则更重视证据核查和质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的讯问强度、心理压力要小一些。当讯问人员发生变化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内心压力也会随之变化,因此,常常会出现择“人”翻供的情况。在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节点的同时,应当一并细致梳理翻供前后讯问人员变化情况,从中观察分析有罪供述自愿性以及讯问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翻供前后讯问地点的不同,也是不应忽视的重点。要重点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前后的讯问地点是否在不同场所,观察分析其面临的讯问压力和心理状态变化情况。由于讯问地点随诉讼环节以及羁押状态不同而有差异,应同步审查讯问地点的合法性,重点审查判断有无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三)陈述的翻供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自然会提供和陈述翻供理由。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翻供理由各有不同,有的称之前遭受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有的称受到诱供、指供,有的称替人顶罪,有的称记忆错误,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翻供理由时,有的甚至会讲明详情细节、举出证据材料,讯问人员应当将这些翻供理由、详情细节和证据材料如实、完整予以记录。
梳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翻供理由时,应当注意审查分析翻供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如实、完整记录在案,如果未如实、完整记录在案,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案卷笔录缺失、证据材料隐匿等问题。这常常是审查发现口供真伪问题、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的关键。
二、审查分析四个重点问题
(一)有罪供述稳定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作无罪辩解前曾作有罪供述,这是翻供案件的自有特点。对翻供案件进行口供审查,应着重围绕有罪供述展开。
有罪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的亲自叙述,包含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详情后果等丰富的案件信息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有罪供述的主要内容应当具有稳定性。如果有罪供述的主要内容前后不一、稳定性极差,那么很有可能是虚假的供述。实践中,大多数冤错案件的有罪供述都明显缺乏稳定性。有罪供述主要内容越稳定一致,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就会越高。
对翻供前有罪供述稳定性的判断,重在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将历次口供都收集在案,是否全部随案移送。如果在一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出现反复,甚至已经彻底翻供,但侦查机关只收集、移送了有罪供述,却将其无罪辩解"摘除"在案卷之外,那么便极有可能作出有罪供述具有稳定性的错误判断。只有历次口供都收集在案,审查所得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的结论才有说服力。侦查机关是否将历次口供都收集在案、全部随案移送,可以结合讯问笔录时间顺序、提讯次数等进行审查判断。
(二)有罪供述自愿性审查
在审查有罪供述稳定性的基础上,还需要重点审查有罪供述自愿性。这是因为,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非常稳定,但如果有罪供述不是其自愿作出的,而是通过非法方式通追所得,那么其真实性也必然会大打折扣。申言之,有罪供述没有自愿性就难以保障其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虚假的有罪供述,是以往冤错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有罪供述自愿性审查,可以从取证合法性角度切入,重点核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罪供述时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审查发现有罪供述系采取股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具有自愿性。此外,当有罪供述的取证地点合法性存在问题时,其自愿性也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法庭审判环境公开、控辩审多方参与,当庭所作的有罪供述,一般不是强迫和压力下的结果,更多体现了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在一些特珠情形下,有罪供述的自愿性也不容易出现问题。如,潜逃异地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有罪供述系由抓获地公安人员讯问形成,由于被抓获地公安人员没有案件侦破压力,讯问也注往是例行工作,此时该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自愿性一般能够得以保证。
(三)翻供理由合理性判断
翻供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为何推翻之前有罪供述所作出的解释。判断翻供理由的合理性,就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出的解释是否合乎逻辑、情理。
一是看翻供理由是否指向明确、有线索或佐证材料支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提出遭受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明确理由,并提供有伤情、人证等线索或佐证材料有待查证,则翻供理由的合理性较强。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提出的理由空洞模糊,仅称自己记错了、记不清楚了或被陷害,但又无法提供线索或佐证材料的,则翻供理由的合理性较差。
二是结合翻供时点、讯问人员、地点变化等情况进行研判。如前所述,在不同诉讼阶段以及讯问人员、讯问地点发生变化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的讯问强度和心理压力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翻供的有利“时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些变化节点翻供,所陈述的理由也与这些变化节点映射出的情况紧密关联,则可以认为翻供理由合理性较强。
三是结合翻供理由的一致性程度进行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陈述的翻供理由不一致,甚至来回变化、反复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解释不明的,其翻供理由的合理性较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理由高度一致,翻供理由的合理性通常较强;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差异较大,甚至相互间存在矛盾冲突、有悖常情常理的,则翻供理由的合理性较差。
(四)口供内客真实性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其之前的有罪供述,改作无罪辩解,意味着对同一案件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两种不同口供。对口供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就是要甄别两种不同口供孰真孰伪,这是翻供案件口供审查的核心环节,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
通过对有罪供述的稳定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结合对翻供理由合理性的判断,办案人员可以对口供内容真实性有大致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翻供前的有罪供述一直保持稳定,自愿性审查也没有发现问题,其翻供理由又明显有悖常理,则口供中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往往较强。如果翻供理由合理,翻供前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自愿性方面也存在较多疑问,则口供中无罪辩解的真实性则较强,有罪供述很有可能是虚假的。
当办案人员内心难以形成对翻供前后口供孰真孰假的明确判断时,还可以借助口供中的隐秘细节进一步审查判断。如,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前有罪供述中包含只有真凶才知道的“隐蔽性细节”或“非亲历不可知的情况”,那么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明显强于无罪辩解。如果翻供后无罪辩解中提出的相关“隐蔽性细节”或“非亲历不可知的情况”经审查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符的,则翻供辩解内容的真实性将大大提升。
三、统筹运用三种审查思维
(一)供证对比印证思维
翻供案件口供审查中,办案人员面对和处理的是翻供前后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的对立矛盾。处理好这一矛盾,必须避免“就口供谈口供”“唯口供论”的思维误区,有效方法是将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统筹起来,进行双向对比和细节核验。
供证对比印证,可细化为“印”与“证”两个步骤。“印”的过程是就口供呈现的事实与在案其他证据呈现的事实进行关联,寻找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关联内容的同一性或同向性。“证”的过程则是办案人员运用逻辑经验和主观判断对“印”之关联内容的同一性或同向性进行判断,进而形成对口供内容真实与否的内心确信。如果翻供前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呈现事实的关联程度愈高,相互印证程度愈强,则其真实性也愈高。反之,则其真实性愈低。翻供后无罪辩解的供证对比印证亦是如此。
将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对比印证时,要注重观察口供中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获取时间的先后顺序,注意区分系“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一般而言,“先供后证”情形下的供证对比印证可靠性程度较“先证后供”情形要高一些。申言之,根据翻供前的有罪供述,进一步提取到侦查机关尚未发现或收集在案、隐蔽性很强的实物证据(如,根据供述的凶器丢弃、物品藏匿地点找到作案凶器、被害人随身物品),有罪供述能够与实物证据形成对比印证,其可靠性程度就很高。相反,在“先证后供”情形下,由于侦查机关事先已经掌握相关证据,除非能够确保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否则很难通过供证对比印证来确定有罪供述的可靠性。
在将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对比印证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审查无罪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后辩解根本没到过案发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的,如果能够与监控视频、电子设备、通讯工具信号范围等反映其活动范围及轨迹的证据相互印证的,其无罪辩解的可信度也比较高
(二)防纠“虚假印证”思维
“虚假印证”是运用供证对比印证思维时最需要预防的风险。所谓“虚假印证”,是指在案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表面上的印证关系,但这种印证关系具有虚假属性,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证据之间的相互验证状态,最终导致办案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偏离客观真相。翻供案件供证对比印证时,务必牢固树立防范和纠正“虚假印证”的思维,避免采用“虚假印证”结论导致冤错案件发生。
(三)全面综合分析思维
全面综合分析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性分析判断,此过程是办案人员逐步消除证据审查中出现的疑点矛盾、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对于翻供案件,全面综合分析的审查思维应当贯穿始终。
“全面”,首先,要求全面审查随案移送的所有证据。翻供案件口供审查并非仅对口供这一单一证据进行审查,更不是仅仅对口供中的有罪供述进行审查,而是要结合在案所有证据展开审查。其次,重点审查口供证据有无“遗漏”。既要认真审查每一份有罪供述,也要认真审查每一次无罪辩解,还要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再次,注意审查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办案人员要善于根据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其他证据材料未收集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情况,防止仅基于“片面”“不完整”的证据材料作出错误判断。
“综合”,则要求在审查过程中能够从整体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并不是将审查中涉及的问题和要素简单“叠加”,而是要求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分析体系,按照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的要求进行具体审查分析,最终对口供证据的真伪实现准确的审查判断。
全面综合分析要求办案人员重视调查研究,通过全面综合分析,查证形成印证关系的口供和在案其他证据是否都有证据能力,是否都真实合法,进而就可以判断出印证关系的实质真假,避免出现“虚假印证”问题,案件办理也就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