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和财产性判项材料。
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对未被羁押的先行收押或追捕。
将罪犯在看守所期间的羁押表现、健康档案等材料一并移送监狱。
撤销缓刑/假释时,送达相关裁定书和收监决定书。
(国家安全机关送交罪犯的,准用公安机关规定)
对应条文:第31、32、35、36条
罪犯脱逃且监狱无法即时抓获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配合。
罪犯在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脱逃期间于监狱外实施新犯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应条文:第90条、相关刑诉法条款
接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抄送(作为知悉机关之一)。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后,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对应条文:第46条、第54条
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凭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为刑满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对应条文:第59条
与监狱、武警、卫健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反恐防暴、押解罪犯、防灾减灾等监狱安全工作。
协助做好监狱外围安全警戒(如对违规飞行、擅自摄录等行为的制止)。
对应条文:第17、18条
收到监狱转递的罪犯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如系实名控告,还应告知罪犯本人。
对应条文:第40条
监狱批准罪犯离监探亲后,应当将情况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须向该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监督。
对应条文:第85条
对聚众围堵冲击监狱、阻碍狱警执法、与罪犯串通伪造证据、擅自进行无人机飞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条文:第118条
| 监狱应与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做好人员衔接;公安机关在户籍登记、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协助管理等方面配合(旧法无系统规定) | |||
角色转型:公安机关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直接执行监督者”转变为“社区矫正的配合者+社会治安的专门力量”。
协同强化:新增多项与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法院、武警的协作义务,程序更加精细。
权限扩展:治安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显著扩大(如无人机违规飞行、毁损监狱土地等),同时增加了对监狱外侦查活动的协助义务。
信息流转:增加了羁押表现、健康档案、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材料的移送要求,以及实名控告检举结果告知罪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