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更新贪污贿赂解释,这7大要点很重要!
近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新规的落地及每一处调整,都直接关系到案件走向和辩护策略的制定——
原先的辩护策略该如何调整?
定罪起点与量刑节点是否有所松动或收紧?
案件发生在新规前、起诉在新规后,该适用哪套标准?
这些问题,每一个都直接关系到律师在法庭上能否站稳辩点、说服法官、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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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做了哪些变化?
从定罪门槛到量刑幅度,从认定标准到追诉规则,贪污贿赂案件的办案逻辑在这份解释(二)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比如,罪刑数额的标准变了,新规大幅提高了贪污贿赂罪的数额门槛,“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档标准全面调整。这意味着:同一笔涉案金额,在新规下可能滑入不同的量刑区间,此时,数额计算的边界该如何把握?
又如,挪用公款罪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新规对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情形作出了细化,但实践中仍存在认定分歧。尤其是涉及挪用时间、挪用用途、损失认定的交叉判断,稍有偏差,量刑档次可能就天差地别,哪些情形可以争取降档?旧案是否适用新规?
除此之外,如何在斡旋受贿案件中认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如何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面对这份新出炉的司法解释,智拾网诚邀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陈雄飞律师,为你系统拆解新规全貌,直击办案核心难题。
课程将重点覆盖:
贪污贿赂罪名体系的整体变动梳理
定罪量刑新规的适用与边界分析
新旧衔接问题的处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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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学这门课?
01
七大模块全覆盖
这门课不是泛泛的政策解读,而是针对刑事辩护高频场景的精细化拆解——
● 罪刑数额:数额档位如何卡线?辩护空间在哪?
● 挪用公款:“提起公诉前”节点前移,退赃窗口怎么抢?
● 斡旋受贿:“收了钱但没说情”还能打吗?
● 介绍贿赂:居间撮合与深度参与的边界在哪?
● 单位犯罪: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如何区分?
● 成立自首:监察阶段自首的认定规则有何新变化?
● 退赃追缴:追缴范围是否过度扩大?合法财产如何守住?
七个模块,对应七类高频辩护要点,学完就能应用于办案。
02
把握辩护切入点
新规针对司法实践痛点,明确了大量模糊争议问题,每一处细化都是律师的辩护切入点。课程覆盖的七大模块 ,全是当前贪污贿赂案件的高频争议焦点:罪刑数额新规直接影响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界限;挪用公款新规明确归责与用途认定;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新规厘清行为边界,有效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这门课会告诉你: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哪些情节可不予追责、哪些证据存在瑕疵、哪些意见易被法官采纳,继而更好地制定辩护策略。
03
第一时间抢占案源
当前,企业合规、职务犯罪预防、刑事辩护需求持续增长,客户对律师的专业度也水涨船高。新规覆盖单位犯罪、新型受贿、退赃追缴等高频实务场景,也是企业与当事人最关注的问题,学好这门课,律师既能处理传统贪污贿赂辩护,又能承接合规咨询、风险排查业务,继而拓宽服务边界。

【课程大纲】
一、罪刑数额的新规与问题
二、挪用公款的新规与问题
三、斡旋受贿的新规与问题
四、介绍贿赂的新规与问题
五、单位犯罪的新规与问题
六、成立自首的新规与问题
七、退赃追缴的新规与问题
【讲师介绍】
陈雄飞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中国武警部队、空军部队等竞争性装备采购评审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江苏省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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