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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强求警务人员24小时在岗,中队长离岗休息不存在擅离职守、不构成犯罪!

当事人信息

 

郭某某、闫某某:

 

你因甲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甲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内06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作为黄河大桥堵卡中队中队长,同时负责甲旗昭君收费站、大树湾浮桥收费站、黄河大桥收费站三个站点的堵卡工作,日常工作安排为8小时工作制,无值班任务。案发当日晚11时离开工作岗位,已经连续工作14小时,第二日早八点还将继续上班,不存在“擅离职守”,且原审被告人手机一直处于开机状态,案发当晚凌晨2点,执勤的协警在第一时间得以联系到杜某某,其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护并全程陪同,故而也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尽职责义务”的事实。郭某某的死亡后果与杜某某不在现场值班或未安排其他正式民警值班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杜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次,关于李某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问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甲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堵卡中队协警,案发时已经下班,其未参与另案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的例行检查。仅在接到领导的指令后上到黄河大桥了解情况,并传达领导的命令所有人员不能走,等待调查。因3辆车停留在黄河大桥(属包茂高速公路)上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领导又要求任何人员不能走,为安全起见,其决定让车辆及人员回到检查站接受调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其行为与郭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转自: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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