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谨严慎刑 ,作者谨言
谨防严苛,慎重用刑。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严苛的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每一项刑罚关乎公平正义与个体命运,在这里,我们聚焦法律热点,剖析司法案例,以严谨笔触解读条文,呼吁审慎用刑,守护法律的严谨与公正,让法治光辉照耀人心!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民警办错案并非一律追责,符合法定条件可容错,从轻/减轻/免予追责,或不予追责 。
一、完全不予追究责任(绝对容错)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予追责 :
1. 法律变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导致原定性、处理被改变 。
2. 法律不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解释不一致,致定性处理有争议 。
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原因致错案 。
4. 事实争议:对基本事实判断有争议,但按证据规则可合理说明 。
5. 新证据:出现新证据改变原结论 。
6. 文书撤销: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
7. 相对人过错:因执法相对人过错(如隐瞒、作伪证)致错案 。
二、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相对容错)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可从轻/减轻/免予追责 :
1. 轻微过失:仅轻微过失造成错案 。
2. 主动纠错:主动承认、及时纠正错误 。
3. 配合减损:发生过错后配合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 。
4. 情节轻微: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三、不得容错、必须追责(终身追责)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从重追责,终身追责(不受职务、退休影响) :
1. 故意违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故意错案 。
2. 阻碍追责:阻碍追究、打击报复检举人 。
3. 屡犯、后果重:多次错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
四、容错核心原则
1.尽职免责:依法履职、无故意/重大过失,受客观条件限制出错可容错 。
2.过责相当: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过失小、后果轻、主动纠错则容错 。
3.区分瑕疵与过错:仅文书、表述小瑕疵、不影响结果正确性,不属于错案、不追责 。
以“河南54岁班主任猥亵15岁女孩案”为例,执法容错基本没有适用空间。
行为上,班主任以调解矛盾为由,将15岁女生带至餐厅、宾馆强行猥亵,遭反抗后离开 。
处置上,公安初以猥亵行拘10日,后公安刑事立案并刑拘。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138号) ,容错分两类,本案均不契合:
1. 不予追责(绝对容错):法律变更、法律不明、不可抗力、事实争议可合理说明、新证据、文书撤销、相对人过错。本案事实清楚,不存在上述情形 。
2. 从轻/免予追责:轻微过失、主动纠错、配合减损、后果轻微。本案不符合 。
具体还要结合实际案情判断,以上粗浅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