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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已对涉事班主任刑事拘留,同时启动追责问责

4月14日,“河南54岁班主任猥亵15岁女生被行拘10日,家长希望追究刑责;县教体局称已降级做后勤”一事报道后,引发关注。


4月16日,记者从光山县获悉,县教体局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有关规定,已开除涉事班主任,并撤销其教师资格。公安机关已对涉事班主任刑事拘留。光山县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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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罚代刑”民警责任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仅作治安管理处罚。

在本次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涉事人员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原办案单位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属于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移送刑事而未移送的执法过错,违反法定职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同时,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从重追究责任。

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予办理、弄虚作假、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经查实相关民警存在故意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等情形,还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案件审核、审批等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一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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