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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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 | | | | 罚金:3年以下→10万-50 万;3-10年→20万-2倍;10年以上→50 万-2倍(其他罪名:10万-2倍) |
| 受贿罪 | | | | |
| 挪用公款罪 | | | | |
| 挪用公款罪 | | | | |
| 行贿罪 | | ≥100万/50万≤数额<100万 +1-5特别情形/造成损失≥100 万 | ≥500万/250万≤数额<500万 +1-5特别情形/造成损失≥500 万 | |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 | | |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 | | |
| 单位受贿罪 | | ≥200万/100 万≤数额<200 万+特别情形 | | |
| 对单位行贿罪 | | 个人≥200万、单位≥400万/减半数额+特别情形 | | |
| 介绍贿赂罪 | 介绍个人≥10 万、介绍单位≥50万/减半数额+特别情形 | | | |
| 单位行贿罪 | | | |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 | | |
| 隐瞒境外存款罪 | | | | 用于非法活动、隐瞒曾被处分从重;追诉前主动转回可认定“情节较轻”给予处分 |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 | | |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 | | |
| 职务侵占罪 | | | | |
| 挪用资金罪 | | | | |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 | | |
注明:
- 贪污特别情形:(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特别情形:上述(二)至(六);或,(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行贿特别情形:(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单位受贿罪特别情形:(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行贿特别情形:(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介绍贿赂特别情形:(一)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的;(二)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行贿特别情形:(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挪用特定款物种类: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私分特定款物种类:救灾、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