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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办理殴打、伤害类行政案件工作指引(2026版)

以下文章来源于警世侦研 ,作者壹兵

警世侦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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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与基本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殴打、伤害类案件”)。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4.各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办理原则

办理殴打、伤害类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

二、2026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殴打、伤害类案件的核心修订

(一)新增正当防卫条款(第十九条)

这是2026版新法最重要的修订之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实务要点:治安管理领域没有正当防卫制度,以前一方因被殴打而还手,公安机关常以互殴定性;该制度确立以后,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在合理限度内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一线民警在处警和调查时,应当首先区分“正当防卫”(制止违法侵害)与“互殴”,不得简单以“双方都动手”为由将防卫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认定要点

这是执法中最容易出错的环节。新旧法衔接期,特别提示:

1.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若无,则不涉及防卫问题;

2.第二步判断制止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若在合理限度内,不构成违法;

3.第三步判断是否“造成较大损害”——若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较大损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二)处罚梯度的明确与调整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③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新旧变化提示

加重处罚对象年龄从“六十周岁以上”调整为“七十周岁以上”。

罚款额度提升:加重处罚情形下的附加罚款下限从500元调整为1000元,上限从1000元调整为2000元。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

新法第九条明确了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同时新增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四)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以下情形不适用调解处理: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⑤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⑥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逃匿或者死亡的;⑦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

(五)特殊人群处罚规则的重大调整

新法第二十三条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作出调整,明确以下情形不执行行政拘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但需特别注意例外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法、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员,若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人员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三、案件办理全流程实操要点

第一环节:接处警与现场处置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派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工作:制止伤害行为;组织救治伤员;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组织救治伤员;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及时登记在场人员信息,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追查嫌疑人;保护现场;收集、固定证据。

证据固定要点:使用执法记录仪重点记录现场全景、涉案人员、伤害部位、作案工具和在场证人等。对受害人身体受伤部位,现场应当使用比例尺进行垂直拍照固定。不能立即开展现场取证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在场人员基本信息进行详细记录。自接报案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当事人及主要证人的询问。

第二环节:现场勘验与检查

伤害案件现场需要且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三环节:伤情鉴定

  1. 启动:为查明案情需解决专门性问题,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人员;外聘鉴定人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鉴定聘请书》。

  2. 必须伤情鉴定的情形:可能构成轻伤以上;被侵害人要求鉴定;双方对伤害程度有争议。

  3. 鉴定意见要求:内容完整、签名盖章,附资质证明;鉴定人独立出具意见,多人有异议需注明。

  4. 送达与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5 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诊断证明作为依据的,书面告知结论。

  5. 重新鉴定规则

    • 申请期限:收到复印件3 日内提出。
    • 批准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次数限制:同一事项仅限 1 次。
    • 启动情形:程序违法、无资质、依据不足、虚假鉴定、应回避未回避等。
    • 重新鉴定须另行指派 / 聘请鉴定人。
  6. 费用承担: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自行鉴定的费用自理。

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1. 严禁强迫、诱导、暗示鉴定人出具特定结论,确保鉴定中立。
  2. 被侵害人拒绝或逾期不做伤情鉴定的,必须书面记录在案,按已查明事实处理。
  3. 对鉴定意见要依法审查,不符合法定形式、缺乏资质的不得作为证据。
  4. 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应在3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程序闭环。

第四环节:调查取证

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作案工具等物证。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环节:调解处理

调解适用条件: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②情节较轻;③当事人自愿;④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发;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注意区分“民间纠纷”与“无故滋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不适用调解。

调解程序:查明事实,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原则, 注重教育和疏导,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久调不决。

当场调解: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当事人自行和解: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调解后的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环节: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情况和伤情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法定幅度内合理裁量。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同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听取监护人意见。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和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公安机关不得因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七环节:执行与衔接

行刑衔接:如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依法转为刑事案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不执行: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采取矫治教育等措施。

四、处罚裁量基准与实战应用

(一)处罚幅度一览表

情形
处罚幅度
一般情形
5-10日拘留 + 500-1000元罚款
情节较轻
5日以下拘留 或 1000元以下罚款
加重情形(结伙殴打、伤害特殊群体、多次/多人伤害)
10-15日拘留 + 1000-2000元罚款

(二)“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情节较轻”需综合考量行为动机、手段、后果及社会影响,常见情形包括:被侵害方存在明显过错、亲友纠纷引发且后果轻微、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首次违反治安管理危害后果不大等。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标准

用于判断特殊人群是否可执行拘留,可从以下维度综合评估:

评估维度
具体考量因素
行为方式
是否持械、结伙作案,手段是否残暴
行为后果
是否造成多人受伤,是否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社会影响
是否在网络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反响
主观恶性
动机是否卑劣,是否预谋,事后有无悔改

(四)特殊人群处罚规则一览表

人群
一般规则
例外规则(可执行拘留)
已满14不满16周岁
不执行拘留
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②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
已满16不满18周岁
初次违法不执行拘留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70周岁以上
不执行拘留
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②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
孕妇/哺乳期
不执行拘留
无例外

六、相关注意事项(重点重申)

2026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对殴打、伤害类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线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应当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一是在事实认定上,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新法第十九条在治安管理领域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这是实体法上的重大突破。办案中要打破“双方都动手就各打五十大板”的惯性思维,对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法不予处罚。

二是在案件处理上,善用调解机制化解矛盾。 新法第九条扩展了调解渠道,认可当事人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效力。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不得因调解而停止调查取证或久调不决。

三是在处罚裁量上,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新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三个处罚梯度,加重处罚情形从“六十周岁以上”调整为“七十周岁以上”,罚款额度同步提升。办案时要准确把握“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既要防止畸轻畸重,也要注意新旧法适用时的衔接问题。

四是在程序保障上,严守执法规范。 询问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从全程录音录像到告知听证权利,每一个程序节点都要严格依法操作,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只有准确把握新法精神、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打击违法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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