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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等方式实施猥亵的,能否认定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

以下文章来源于刑事法典 ,作者研刑

刑事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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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相关案例引发关注。围绕《刑法》第 237 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中 “其他恶劣情节” 的认定,特别是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等侵入式猥亵行为,有人认为应认定为 “其他恶劣情节”加重处罚,依法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观点逻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以身体其他部位、器物侵入生殖器、肛门等方式猥亵儿童的,直接认定为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明该行为方式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中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相当,按照同类解释原则进而推导与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相当,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对此,笔者认为:

在强制猥亵罪中侵入式猥亵可以作为判断“其他恶劣情节”的重要考量,但不能作为认定其他恶劣情节的单一标准。是否构成加重情节,应结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侵害对象、主观恶性及其他附随情节综合判断,避免简单“以行为论情节”,防止量刑失衡。简单类推,对法条进行机械的逻辑判断,并不可取。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第八条明确规定,猥亵儿童时,侵入式猥亵属于“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这一规定,是针对儿童这一高度脆弱群体作出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司法政策。但该解释仅针对猥亵儿童罪,在条文效力上不能直接类推适用于已满14周岁的被害人。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或他人实施强制猥亵,其“其他恶劣情节”仍需依据《刑法》第23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独立判断,不能直接照搬未成年人司法解释,将侵入式行为直接升格为加重情节。


二、法理逻辑


“相当性”是“其他恶劣情节”的核心标尺,《刑法》第237条将“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作为加重处罚情形,并设置兜底条款“其他恶劣情节”。从体系解释看,“其他恶劣情节”并非无限扩张,而必须与前两种情形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公然性、示范性;二是对被害人身心的严重摧残性;三是对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序良俗的强烈冲击。侵入式猥亵固然具有较强的身体侵害性,但单纯侵入≠当然达到上述相当性。例如:单次、临时、未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侵入式行为;私密空间内实施、未扩散、未持续侵害;主观恶性较弱、偶发实施。此类行为虽性质恶劣,仍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充分评价,并不必然需要升格至五年以上。若只要出现侵入行为一律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实质上是架空了立法对加重情节的严格限定,陷入“唯行为论”的机械司法。

三、司法裁判规则


应坚持综合判断而非单一标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典型裁判思路,强制猥亵罪“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始终坚持综合判断模式,通常考量以下维度:

(一)行为方式与手段恶劣程度是否伴随暴力、虐待、侮辱、折磨,是否多次、持续、反复实施,是否有预谋、有计划实施。侵入方式可以作为手段严重性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指标。

(二)危害后果与被害人状况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精神失常、自杀自残、严重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辍学、社交恐惧等明显后果。后果越严重,越容易被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

(三)侵害对象的特殊脆弱性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病患等无法有效反抗的对象实施,更容易被评价为危害性更大。

(四)场所、范围与社会影响是否在多人可能知悉的环境下实施,是否录制、传播影像,是否导致被害人身份暴露、社会性死亡,是否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否有前科、是否屡教不改、是否利用职务或信任关系实施、是否胁迫、控制被害人长期服从。

只有当侵入式猥亵叠加上述一项或多项严重情节,整体危害性达到与“聚众”“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相当的程度时,才能依法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

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本质上是危害相当性的综合判断,而非某一行为方式的简单对号入座。侵入式猥亵固然具有严重的人身侵害性,但在处理已满14周岁被害人的案件时,仍应结合行为、后果、对象、手段、影响等全案情节审慎认定,既不放纵严重犯罪,也不机械升格处罚,防止兜底条款滥用,避免轻罪重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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