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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错误地评价为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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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罪的责任要素 
1 .故意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 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 为,只要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错误地评价为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 “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 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 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例如,即使行为人将高尔夫球 场水池中的高尔夫球错误地评价为遗忘物而取走,或者将香山公园水池内他人投掷的硬 币错误地评价为无主物而取走的,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
再如,在被害人离开餐桌 而忘了拿走手机或者将手机落在地上,但被害人仍在附近时,即使行为人将手机错误地评价为遗忘物,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还在附近,就应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又 如,在大学生将手提电脑放在教室的课桌内或者抽屉中时,即使行为人错误地评价为遗忘 物,也应认定其具有盗窃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 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 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就普通盗窃而言,还要求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 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来源:节选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1246-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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