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警世侦研 ,作者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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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14-16周岁 | ||
| 16-18周岁 | ||
| <14周岁 | 不予处罚,但应矫治教育 |
1.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标准
可借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从以下维度综合评估:
| 行为方式 | |
| 行为后果 | |
| 行为对象 | |
| 主观恶性 | |
| 社会影响 |
建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未成年人案件“情节严重”认定指导清单》,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如持械欺凌、结伙多次抢劫少量财物、引发网络舆情的严重寻衅滋事等),为一线民警提供直观、可操作的参考。
2. “初次”和“一年以内二次以上”的理解及计算规则
根据2006年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只要被查处过就不算)。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按照逻辑从这里我们还能获得一项重要信息:即曾违反治安管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已过6个月追究时效的,再次违反治安管理,仍可视为初次违反。
"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一年以内实施了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两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准,非处罚之日。可以结合《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对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综合认定:(1)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处罚,或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仍在追究时效,此后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发现的。(2)一年内第一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一年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参考: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初次”及“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如何理解?
3. 真实案例参考
湛江案例:2026年1月3日,湛江3名15岁少年因持械追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天。
湘潭案例:张某某(未满16周岁)因一年内已有盗窃行为,此次再次盗窃,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桂林案例:1月9日,14岁的驺某因纠集人员约架斗殴,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执法要点:
| 介入时机 | |
| 校警衔接 | |
| 取证重点 | |
| 性质区分 |
执法要点:
| 线索来源 | |
| 取证难点 | |
| 受害人保护 | |
| 行刑衔接 |
实务提示:
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合适成年人+民警三方签字;拒绝签字注明情况并录像固定。
监护人“不能到场”包括:监护人死亡、下落不明、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到场、拒绝到场等情形。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其身份信息,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监护人、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案情,见证询问过程,在笔录上签字。
操作要点:
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可能适用不执行拘留例外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和监护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非只要拘留未成年人就必须听证)。
听证申请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不公开),听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到场合适成年人的陈述和申辩。
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同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听取监护人意见(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告知书上签字)。
(四)记录封存(第136条)
四、矫治教育的强制适用与衔接落实(第24条)
新法第24条将矫治教育从“可选项”升级为“必选项”,其适用从公安机关的“职权裁量”转变为“法定职责”。这意味着:
对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应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 ,应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对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拘留执行完毕后,仍应视情开展后续矫治。
| 训诫 | |
| 责令具结悔过 | |
|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
|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 |
|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
| 送专门学校 |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须处罚的应从轻、减轻处罚,决定书中应同时引用从轻、减轻条款第12条,避免遗漏。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治理,实现了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到“教育、矫治与处罚相结合”的范式转型。对一线民警而言,新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执法重心从单一教育、处罚向“惩戒—矫治—预防”综合干预转变,要求我们在责任年龄认定、行为性质判断、矫治措施适用等方面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只有准确把握新法精神、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用心做好保护、教育、惩戒和矫治,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