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实操指引

以下文章来源于警世侦研 ,作者壹兵

警世侦研 .

警事百科,欢迎关注!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继2005年立法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治理理念、处罚规则和办案程序作出了系统性调整。为帮助一线民警准确理解和适用新法,特制作本实操指引。


一、核心法条解读:行政拘留执行规则的“破”与“立”


(一)法律依据:第23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年龄分段与处理规则速查表

年龄段
一般规则
例外规则(可执行拘留)
14-16周岁
行政拘留不执行
①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② 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
16-18周岁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无论是否初次)
<14周岁不予处罚,但应矫治教育
——




(三)实务操作要点

1.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标准

可借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从以下维度综合评估

评估维度
具体考量因素
行为方式
是否持械、结伙作案,手段是否残忍、残暴,是否在公共场所或特定敏感区域实施
行为后果
是否造成他人轻伤(14-16周岁故意伤害不负刑事责任你的)或多人轻微伤,是否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是否引发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行为对象
被侵害人是否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是否有多名被侵害人
主观恶性
动机是否卑劣,是否预谋作案,事后有无悔改表现
社会影响
是否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焦虑或愤怒,是否对特定群体造成心理恐慌

建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未成年人案件“情节严重”认定指导清单》,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如持械欺凌、结伙多次抢劫少量财物、引发网络舆情的严重寻衅滋事等),为一线民警提供直观、可操作的参考


2. “初次”和“一年以内二次以上”的理解及计算规则


根据2006年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只要被查处过就不算)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按照逻辑从这里我们还能获得一项重要信息:即曾违反治安管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已过6个月追究时效的,再次违反治安管理,仍可视为初次违反


"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一年以内实施了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两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准,非处罚之日可以结合《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对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综合认定:(1)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处罚,或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仍在追究时效,此后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发现的。(2)一年内第一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一年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参考: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初次”及“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如何理解?

“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法是否包括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


3. 真实案例参考

  • 湛江案例:2026年1月3日,湛江3名15岁少年因持械追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天

  • 湘潭案例:张某某(未满16周岁)因一年内已有盗窃行为,此次再次盗窃,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 桂林案例:1月9日,14岁的驺某因纠集人员约架斗殴,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二、新增违法行为类型及处置要点


(一)学生欺凌(第60条)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执法要点

环节
操作要求
介入时机
接到学校报告或受害人报案后,应第一时间介入,防止事态升级和证据灭失
校警衔接
与学校建立畅通的报告与通报机制,明确校方的初期证据固定、安抚受害人等前置责任
取证重点
除常规物证、书证外,要特别注重电子证据的提取(如聊天记录、欺凌视频、网络帖子等);可考虑对受害人的心理伤害进行初步评估
性质区分
清晰区分同学间无恶意的嬉戏打闹与具有权利不对等、主观恶意和伤害后果的欺凌行为


(二)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第48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要点

环节
操作要求
线索来源
日常治安检查、行业管理、群众举报、未成年人监护人报案等
取证难点
核心在于证明“组织”和“胁迫”:围绕组织者的联络记录、资金流水、管理规则,以及未成年人的证言(如何被诱骗、恐吓、控制人身自由、克扣报酬等)
受害人保护
处置案件的同时,应立即联系民政、妇联等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心理疏导和救助保护
行刑衔接
与《刑法》第262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无缝衔接,达到刑事标准的及时移送


三、办案程序的特殊保护与新增权利


(一)询问程序(第98条、99条)

询问未满18周岁(16变18)未成年人时(包括违法行为人、未被侵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应当通知其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到场人员身份。

实务提示

  • 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合适成年人+民警三方签字;拒绝签字注明情况并录像固定。

  • 监护人“不能到场”包括:监护人死亡、下落不明、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到场、拒绝到场等情形。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监护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其身份信息,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监护人、合适成年人有权了解案情,见证询问过程,在笔录上签字。


(二)听证权利(第117条)

未成年人可能被执行行政拘留,以及案情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操作要点

  • 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可能适用不执行拘留例外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和监护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非只要拘留未成年人就必须听证)。

  • 听证申请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不公开),听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到场合适成年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告知义务(第112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权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同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听取监护人意见(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告知书上签字


(四)记录封存(第136条)


1.民警及相关人员应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密,除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泄露给无关单位或个人。严禁在非涉密网络、社交媒体传播相关信息,不得用于规定外用途。
2.个人查询本人记录,被封存的,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矫治教育的强制适用与衔接落实(第24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一)法律属性的转变

新法第24条将矫治教育从“可选项”升级为“必选项”,其适用从公安机关的“职权裁量”转变为“法定职责”。这意味着:

  • 对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应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 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 ,应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 对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拘留执行完毕后,仍应视情开展后续矫治。


(二)矫治教育的主要形式(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措施类型
具体内容
训诫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责令具结悔过
要求未成年人书面承认错误、保证改正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督促未成年人向受害人道歉并赔偿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要求未成年人定期向公安机关或社区报告日常活动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监护不力的家长,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送专门学校
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教育部门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


(三)实务操作流程

1.评估环节:对不处罚或不拘留的未成年人,应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不良行为成因等。

2.决定环节: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制作《矫治教育决定书》。

3.执行环节:将决定书送达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并通知社区、学校等配合执行。

4.监督环节:建立矫治教育档案,定期回访,评估效果,必要时调整措施。


五、决定书制作特别注意事项


1.务必核清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公历为准),违法经历须注明违法时年龄(周岁),载明监护人姓名、关系、联系方式。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7条)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须处罚的应从轻、减轻处罚,决定书中应同时引用从轻、减轻条款第12条,避免遗漏。

4.存在不执行拘留例外情形:“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节认定,应在决定书事实部分特别写明。

5.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或适用例外的,决定书中还须说明不执行或执行的相应理由,并分别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第1款第几项和第2款。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治理,实现了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到“教育、矫治与处罚相结合”的范式转型对一线民警而言,新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执法重心从单一教育、处罚向“惩戒—矫治—预防”综合干预转变,要求我们在责任年龄认定、行为性质判断、矫治措施适用等方面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只有准确把握新法精神、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用心做好保护、教育、惩戒和矫治,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事正义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