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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及《动物防疫法》《民法典》、地方养犬条例制作,适用于犬、猫等宠物扰民、伤人、违规饲养等警情处置 。
一、核心法律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1.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随地便溺、乱跑扰民)
首次:警告。
警告不改/放任恐吓他人:1000元以下罚款。
2. 违规饲养/出售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按地方禁养名录)
首次:警告。
警告不改/致伤人: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5–10日拘留。
3. 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不牵绳、不戴嘴套、散养)
一般: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5–10日拘留。
4.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按第五十一条(殴打/故意伤害)处罚:5–10日拘留+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二、接警与出警规范
1. 接警登记
记录:时间、地点、报警人、养宠人信息、宠物种类/数量、扰民/伤人事实、现场状态。
分类:犬吠扰民、不牵绳/散养、烈性犬违规、伤人、恐吓、驱使伤人。
2. 出警要求
携带:执法记录仪、警戒装备、犬只约束工具(捕犬网/钳)、取证设备,2人以上出警,全程录音录像,优先保障群众安全。
三、现场处置流程(分级处置)
1. 一般扰民(犬吠、随地便溺、乱跑)
(1)亮证、表明身份,固定证据(录音、录像、证人、物业/邻居证言);
(2)当场责令改正(制止吠叫、清理粪便、约束宠物);
(3)首次: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签署《整改通知书》;
(4)拒不改正/屡犯:受案→调查→1000元以下罚款。
2. 未牵绳/未戴嘴套/散养(未伤人)
(1)当场强制约束宠物(牵绳、戴嘴套、入笼);
(2)责令立即改正,警告;
(3)拒不改正:罚款;屡犯加重处罚。
3. 违规饲养烈性犬(禁养名录内)
(1)有条件的,当场扣押/收容犬只(送留检所);
(2)警告并责令限期处置(送走/无害化);
(3)警告不改/伤人:拘留+罚款;情节严重,加重处罚,当场没收犬只。
4. 宠物伤人(含恐吓)
(1)立即救治伤者,联系120,管控伤人宠物;
(2)固定证据:伤情照片、视频、证人、医疗记录;
(3)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伤:罚款→拘留(情节较重);
(4)驱使伤人:按故意伤害从严处罚,可没收犬只 ;
(5)告知伤者民事索赔途径(《民法典》侵权责任)。
5. 流浪犬/无主犬扰民/伤人
(1)立即捕捉收容(送留检所);
(2)狂犬嫌疑:捕杀+无害化处理,通报卫健、农业农村部门。
四、调查取证要点
书证: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禁养名录、整改通知、罚款文书。
视听:执法记录仪、监控、手机录像/录音、犬吠录音。
证人:邻居、物业、目击者笔录。
鉴定:伤情鉴定、烈性犬认定(按地方标准)。
五、处罚裁量标准(2026新规)
情节严重的情形:多次实施的;造成人员受伤严重或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部门协作与后续
公安:治安处罚、犬只收容、伤人处置、养犬登记。
农业农村:免疫、检疫、无害化、诊疗监管。
城管:市容、粪便清理、公共场所禁入。
卫健:狂犬病疫苗、伤者救治、疫情监测。
后续:送达文书、督促整改、回访、建立台账、曝光典型案例。
七、执法原则
教育与处罚结合:轻微先劝导警告,屡犯/伤人严格处罚。
依法依规:严格按第八十九条及地方法规,全程留痕。
安全优先:先控宠物、救伤者,再调查处罚。
公正文明:规范用语、避免冲突,保障当事人权利。
八、新旧法条对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正) |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修订) |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