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及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中都出现了“调解”与“和解”的字样,有人疑问,二者有没有区别呢?笔者认为二者没有本质区别,所谓“调解”侧重于有第三人主持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化解矛盾;“和解”则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进行矛盾化解,不掺杂第三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然后申请公安机关认可,公安机关认可的,其效果与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一样,都会达到不处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但是,我们也会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有关法条的表述,就是不管是调解还是和解,案件的范围必须是民间纠纷引起的
关于“民间纠纷的认定”可参考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qZmr608lE-OnAQZ1c9_ccw
关于不适用治安调解案件情形的范围,可参考文章 https://mp.weixin.qq.com/s/vH4v6wQ5pGaD2nmKZv3tBg
2021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0条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第2款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以上规定,治安调解的前提也是要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如果出于懒省事等原因,在没有查清事实时基于调解结案,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等,导致后续调解不成时无法作出处罚决定,陷入被动,同时也给当事人后续就有关民事赔偿诉讼带来麻烦。
关于治安调解其实是一个很麻烦、心累、心理与利益的博弈过程。即使是法律实务者有时也只是“旁观者清”罢了,事情要是出在自身上,可能思考方式就会不太一样,也许也是一地鸡毛。为什么这样说?治安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会有或多或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个时候调解可能就不是当事人完全能掌控的了,不调自己也可能面临处罚,调吧感觉对方没有受到惩罚自己也亏,这时候的心理博弈很难受,尤其是存在其他因素的干扰下,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第2款“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 规定“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规定。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对于“调解协议履行期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没有就此作出规定。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第2款规定“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第3款规定“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有当场处罚的规定,没有就当场调解进行作出规定。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没有就《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2021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3款规定“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