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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兵:阮齐林教授的“苹果比喻”错在哪里?

梁剑兵 刑事正义

阮齐林教授的苹果比喻错在哪里?

——兼论京派刑法学者的语言玄虚之弊

梁剑兵 退休的法学教授 研究领域法理学中外法律史刑法教义学批判

摘要:

阮齐林教授在课堂上以卖苹果者言解释盗窃与诈骗之别,用新鲜”“等模糊概念替代确定的法律标准,使自己及学生完全陷入认识论误区。此比喻貌似生动,实则将学生引入错误认识。另外,阮教授在其代表作《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中主张应然犯罪法定犯罪之分,违悖我国刑法典第三条明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典只存在法定犯罪,不存在应然犯罪。包括阮齐林教授在内的京派刑法学者往往以玄虚语言包装德日异国理论,背离本国刑法典,破法坏律,实不足取。

关键词 阮齐林教授  苹果比喻应然犯罪法定犯罪破法坏律

近日拜读网上流传的阮齐林教授课堂段子,其中卖苹果者言之喻令我哑然失笑,我不免为听课学生而担忧起来。

公众号康友法2025910日教师节当天发表网文《在刑法的森林中,他教我们种出幸福的花》。窃以为,这个文章的标题设计本身就很反智,因为读者们肯定搞不明白这个标题中的歪理:在冰冷透骨的刑法中,不是只有管制拘役监禁乃至死刑的苦痛森林么,难以想象在刑法典中竟然还能种出鲜花?这标题,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在这篇网文中,讲了这么一件课堂上的趣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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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次课堂上,专业从事刑法学犯罪构成研究的阮齐林教授以新鲜苹果五块一斤——这是诈骗;不甜不要钱——结果真不甜,这是盗窃来解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表面生动有趣,实则逻辑混乱、混淆视听。不但无助学生理解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与二百六十六条的具象构成要件之区别,反到是搞乱了学生应有的关于两罪区别的法律思维。

一、模糊概念何以解释确切标准?

何谓新鲜?何谓?这些本就是无法界定的模糊概念。小贩吆喝新鲜苹果,用的是广告修辞,无所谓正确错误。但法律不同,法律必须区分正确与错误,必须提供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以模糊概念解释确切标准,是典型的认识论错误。

阮教授的比喻,看似生动,实则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推入混沌之境。依此逻辑,司法实践中将无所适从——何为新鲜?何为?谁来界定?如何界定?这种以生活语言的含混性取代法律概念的精确性,正是当下刑法教义学的一大弊病。

二、盗窃与诈骗:区区之别

其实,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若以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要件为界分标准,极其明确简单。笔者在《奥康姆剃刀:偷换二维码案不难办》一文中早有论述:二罪均为非法占有,区别仅在于占有方式——盗窃是积极,诈骗是消极

盗窃罪的犯罪人积极主动占有(动词!)他人财产,是伸手拿;诈骗罪的行为人并不主动伸手,而是制造假象,被动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一,判若云泥。这才是符合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及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客观行为要件区分标准。

反观阮教授的苹果比喻,不但不能说明问题,反倒把两个在客观行为要件上泾渭分明的具象四要件搞得愈发混乱。学生在笑声中获得的,不是对法律的清晰认知,而是对概念的混沌印象。此乃刑法学教学之大忌。

三、语言玄虚:京派刑法学的通病

坦率而言,阮教授此种语言模糊玄虚的表述风格,并非个案。以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罗翔为代表的京派刑法学者,普遍存在这一通病——过度追求语言的生动性和理论的玄妙性,却偏离了刑法典的本源性规定。他们擅长鹦鹉学舌式抄作业,粗陋于照搬汉译二手文献中不科学的德日刑法理论概念,善于用生活化的比喻包装异国理论,却往往忽视了中国刑法典的本土规范。

这种风气导致的后果是:刑法学越来越像玄学,而非规范科学。学生们记住了段子,却忘记了法条;学者追求理论的华丽,却背离了法典的朴实。刑法学应当回归法典、回归规范,而不是在语言的迷宫中迷失方向。

四、应然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翻阅阮齐林教授的论文目录,可见其长期倡导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的区分。然而,这一区分本身与我国刑法典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存在根本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换言之,在我国刑法典中,只存在法定犯罪,不存在应然犯罪。所谓应然犯罪,本质上是学者主观建构的概念,是法律之外的悖德评价或歪理想象。

在哲学和伦理学上,应然描述的是事物应该是什么的状态,这个概念的基本语义或底线逻辑基础是:基于道德、自然法、伦理、美学或人类理想日标,人类所追求的道德主张或价值取向。阮教授竟然用如此美好的一个概念去修饰犯罪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实在是不可理喻。

在刑法学上,将此概念引入犯罪构成理论,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以应然取代法定,以学者见解取代法典规定,这恰恰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悖离。

总之,阮教授主张四要件论是意在构建应然犯罪之构成,并认为应然犯罪之构成法定犯罪之构成可以并行不悖,此论甚为荒谬。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任何犯罪构成理论都必须以落实罪刑法定原则为最高准则。所谓应然犯罪之构成,若超越刑法典规定,便失去合法性根基;若未超越刑法典规定,则不过是法定犯罪之构成的另一种表述,何须另立名目、徒增纷扰、误导理论与实务?

五、结语

刑法学的使命,不是制造概念、编织理论、贩卖段子,而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分析工具。阮齐林教授的苹果比喻,表面上生动有趣,实则模糊了盗窃与诈骗的本质区别,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将清晰问题混沌化。

至于阮教授的应然犯罪与法定犯罪之分,更是透射着反正义之荒谬。犯罪就是犯罪,所有的犯罪都是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存在什么美好的应然犯罪。

希望刑法学界同仁,尤其是京派刑法学者,能够少一些语言游戏和荒谬用词,多一些法典回归;少一些鹦鹉学舌式的异国理论建构,多一些规范分析,杜绝段子式误导他人子弟。唯有如此,刑法学才能真正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规范科学,而非象牙塔中的语言玄学

202635于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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