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初次”及“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如何理解?
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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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警世侦研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进行了修改,其中涉及到两个概念非常重要,即“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和“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首先是对“初次”违反的理解。
根据2006年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中“
五
、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只要被查处过就不算)
。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
按照逻辑从这里我们还能获得一项
重要信息
:即
曾违反治安管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已过6个月追究时效的,再次违反治安管理,仍可视为
初次违反
。
然后是对“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的理解。
根据雷建斌主编2025年版《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一年以内实施了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结合《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对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综合认定:(1)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此后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发现的。(2)一年内第一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
一年内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一年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此后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同时,
对于一年内曾
违反治安管理,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的,也应计入二次以上违反的次数。且应以违法行为的时间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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