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警世侦研 ,作者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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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两处“一年以内”的规定。
1.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从重处罚情形。新法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修改为“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注:前一违法以处罚时间为准,后一违法以违法时间为准)
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被处罚人)进行处理。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已发生过一次违法行为(已处罚),若再(本)次违法行为也发生在新法生效前,适用旧法“六个月内”的规定从重处罚;若再(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后,需结合具体时间判断,但新法“一年以内”的起算点不追溯至新法生效前的行为。
例1:行为人曾违反治安管理在2025年8月被处罚,2025年12月又违反治安管理,适用旧法“六个月内”的规定从重处罚。
例2:行为人曾违反治安管理在2025年8月被处罚,2026年1月又违反治安管理(仍未超过6个月),适用旧法“六个月内”的规定从重处罚
例3:行为人曾违反治安管理在2025年4月被处罚,2026年1月又违反治安管理(超过6个月未超过1年),适用旧法“六个月内”的规定不从重处罚。
例4:行为人曾违反治安管理在2026年1月被处罚,2026年12月又违反治安管理(超过6个月未超过1年),适用新法“一年以内”的规定从重处罚。
2.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例外情形。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再适用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保护。此处是新增规定,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进行处理, “一年以内”要求两次及以上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新法生效后,新法生效前的行为不计入该期限。(注:以两次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为准,前一违法即可以是已被处罚,也可以是尚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时效仍为六个月。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若前违法行为未被处罚且已超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应不再处罚(但处罚决定书中应写明违法事实),未超过时效的应一并处罚。
法条链接:
1.【法律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104条:法律不溯及既往,为更好保护公民权利的特别规定除外。
2. 【从旧兼从轻】《行政处罚法》第37条: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新法更轻或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法。
3.【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