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认定掩隐罪时不要讨论其与上游犯罪的区别,只有对立的犯罪才讲区别。比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但是他没有上游犯罪的故意,对此首先要去判断有没有可能成立帮信罪,因为帮信罪的成立不需要认识到被帮助的人具体构成什么罪,只要认识到是网络电信犯罪即可。但如若要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共犯,就需要行为人认识到上家(即正犯)肯定或者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如果嫌疑人不知道上家的具体情况,只知道上家不是干好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认定为帮信罪较为妥当。
其次,刚才案件中所提到的嫌疑人听从指挥跑到上家指定的地方取钱的行为,是肯定不构成掩隐罪的。因为掩隐罪的前提是上家已经取得了财物,即使不一定要达到既遂,但也要求上家取得财物。而刚才所讲的案件中,财物显然尚未转移到上家手中。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承继的共犯,在正犯已经欺骗被害人,且被害人“同意”把财物交出来以后,嫌疑人如果知道真相去取钱的,就构成承继的共犯,也就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此,案件的核心就在于,根据在案证据能否认定嫌疑人明知上家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如果认识到就是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只认识到上家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则构成帮信罪。
最后关于中立的帮助行为,比如很多业务行为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但是客观上对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对其行为定性需要综合判断。既不能认为,凡是中立的帮助行为都是无罪的,也不能认为凡是客观上起到帮助作用的都构成共犯,要进行综合判断,其中有几点特别重要:一是正犯利用帮助行为造成结果的情形是否紧迫;二是行为人是否特意为了正犯实行犯罪而变更自己的业务行为方式或内容;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帮助的犯罪是否有确切的认识,实施正当业务行为的人猜到对方可能犯罪而实施业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