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社交软件遭 “傻逼” 等辱骂,诉公安、区政府求立案,上海二中院终审驳回

一、案件核心脉络

事发经过:2024年3月,江某在"Soul"社交软件私聊中遭遇对方连续三条辱骂信息,内容包含"神经病王八羔子"等激烈言辞

报警处理:江某向上海浦东分局洋泾派出所举报要求查处,警方立案后终止调查

诉讼历程: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不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二、争议焦点分析

1. 行为性质认定

上诉人主张:属于"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院认定:点对点私聊辱骂不构成治安案件

关键区分:私密对话与公共空间传播的本质差异

2. 执法程序合法性

调查充分性:警方调取聊天记录、核实用户信息

程序完备性:立案→调查→终止决定→送达全流程合规

复议程序:浦东区政府履行审查职责程序合法


三、判决要旨解读

网络言论边界认定

私聊场景:点对点辱骂缺乏公共危害性

程度标准:三条信息未达到"多次发送"的立案门槛

结果要件:未造成实际生活干扰的严重后果


四、执法裁量权界限

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立案拥有合理裁量权

司法审查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

终止调查决定符合比例原则


五、类案指导价值

1.网络私聊辱骂的定性标准

区别于公开网络空间的诽谤行为

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求

2.治安案件立案门槛把握

为类似网络纠纷提供裁判尺度

防止司法资源过度投入私人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5)沪02行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洋泾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华某,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洋泾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某因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24年3月8日,江某登录“soul”社交软件,该社交网站一登录用户与江某有点对点聊天,聊天中对方有谩骂言语,根据江某的截屏,对方谩骂的内容为:“神经病王八羔子!卖中药不过是我的副业!老子就是不该卖这个中药!才会遇上你这么个超级大骗子加狗屎玩意儿!想骗钱!你自己滚远点,我告诉你!你但凡滚得不够快,老子一脚把你踢到天上!爬!垃圾玩意儿!不识好歹的东西!呸!!滚”“你慢慢读上个1000遍!”“就你?你看小破站能看懂?看美剧看漫威你都看不懂!傻逼!!!”。江某认为对方的谩骂恐吓行为造成其身心损害,经查询“soul”软件运营主体是某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故江某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寄送《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为:“加害人对本人多次辱骂恐吓。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证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同月11日收到信件后作为信访件处理,同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洋泾派出所(以下简称洋泾派出所)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同月25日,洋泾派出所对江某进行电话信访回复并告知“soul”软件运营主体的投诉部门电话,建议其至当地派出所报案。江某称当地派出所不予立案,且无法至洋泾派出所处配合立案以及调查。洋泾派出所至某某公司调查,该公司出具投诉说明,表示已经接收到江某的投诉反馈,并获得江某投诉用户的个人信息,告知江某会核实定位,并根据警方调证情况配合提供。洋泾派出所将情况电话反馈给江某,因江某坚持要求洋泾派出所立案调查,洋泾派出所于同年4月3日对江某报称被侮辱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洋泾派出所调取了江某投诉对象的常住人口表信息,该对象不在本市,洋泾派出所于同月30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2024年5月21日,洋泾派出所作出沪公浦(洋泾)行终止决字〔2024〕00029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内容为:因江某报被侮辱案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洋泾派出所向江某邮寄送达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江某不服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6月24日,浦东区政府收到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7月1日,浦东区政府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洋泾派出所送达,洋泾派出所于7月4日签收。7月9日,洋泾派出所向浦东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浦东区政府经审理后认为洋泾派出所作出的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于8月29日作出沪浦府复字(2024)第2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将该行政复议决定邮寄送达江某和洋泾派出所。江某仍不服,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洋泾派出所作出的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重新调查处理,撤销浦东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洋泾派出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具有受案、调查并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法定职权。洋泾派出所收到江某邮寄的信件后,依法进行调查,予以行政立案,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执法程序合法。本案中,江某在与他人点对点聊天中,对方使用了不恰当的言语,但根据江某提供的聊天内容,该行为明显不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没有运用行政手段予以规范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洋泾派出所在初步调查并向江某电话解释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出具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无不当。江某要求撤销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浦东区政府作为洋泾派出所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责。浦东区政府收到江某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进行了审查,根据洋泾派出所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作出维持的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江某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江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江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洋泾派出所应以“被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案立案,现以“被侮辱”调查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洋泾派出所未全面调查取证,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浦东区政府程序违法,未履行调解职责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洋泾派出所辩称,上诉人与对方在软件上点对点聊天,对方连续发了三条信息,上诉人予以回应之后对方再无回应,该行为明显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浦东区政府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洋泾派出所具有对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处理的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所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从上诉人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系在社交软件上点对点聊天,对方连续发送了三条信息,之后未有新的信息,上诉人本人也陈述,对方因有不当语言被系统自动拉黑,且从内容来看,系网络上一般的言语辱骂行为。综合上述情形,上诉人所投诉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洋泾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案件调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洋泾派出所接上诉人投诉后,已经依法履行了调查职责。被上诉人浦东区政府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江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审  判  员 王  兵

审  判  员 沈  丹

书  记  员 沈  倪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转自:法路痴语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事正义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