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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教师自拍裸体视频及其与他人性爱视频进行贩卖,获利24万元!法院判了!

徐某制作、贩卖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13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98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本科文化,原系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祁东职业中专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本案于2024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5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为牟利于2023年9月起,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本人闪照、自我介绍方式,吸引男性互加微信好友。之后,被告人徐某将其本人拍摄的裸体视频及其与他人的性爱视频,以人民币199元、29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通过发送微信链接的方式出售给伏某、王某等人,供其等下载观看。经鉴定,徐某出售给伏某视频9部、出售给王某视频24部,均属于淫秽物品。经审计,自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号从伏某、王某等人处非法获利24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4年5月3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提供线索侦破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伏某、王某、陈某(均住上海市宝山区)、佘某的证言;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视频、转账记录;《司法调证协查回复函》及附件、某某事务所某某公司出具的《关于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专项审计报告》及附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物品鉴定清单》《立案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被告人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并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国滨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丹

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一览表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情节

量刑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200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20场次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千—1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1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1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50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10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2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2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0—100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2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100场次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5万元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量刑情节:

情节

量刑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

(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

(8)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也按此罪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量刑情节:

情节

量刑标准

(1)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2)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2)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量刑情节:

情节

量刑标准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

(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千次以上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100人以上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

(8)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量刑情节:

情节

量刑标准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一种情形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2)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上一种情形中第(1)项至第(6)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一种情形中第(1)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一种情形中第(1)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量刑情节:

情节

量刑标准

(1)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2)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

(3)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

(4)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量刑情节(以此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情节

量刑标准

(1)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2)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20条以上

(3)向10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4)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

(5)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

(6)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南京刑事、刑辩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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