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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一览表:监察程序中涉及“期限”的规定及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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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列表中期限涉及的具体条文来自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监察法实施条例》,如属新《监察法》中规定的期限,均在条文中进行了备注,供参考


新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的期限

期限规定

谈话

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79

委托谈话在收到委托函后:15个工作日内

强制

到案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2小时

100

需要采取管护或留置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

两次强制到案间隔不少于:24小时

责令

侯查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04

采取责令侯查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105

审查被责令侯查人离开居住地的申请:3日内

108

审查管护、留置、禁闭变更为责令侯查的申请:3日内

110

管护

采取管护措施后送至留置场所:24小时内

115

采取管护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116

采取管护措施后开展谈话、讯问:24小时内

117

管护措施一般不超过:7

118

经审批可延长:1-3

留置

采取留置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127

采取留置措施后开展谈话、讯问:24小时内

128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129

经审批第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经审批再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个月

130

报请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

备注:国家监委和省级监委申请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的,均需在5日内报批。

132

经审批重新计算留置期限:3+3+2个月内

备注:重新计算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此外,再次延长不超过2个月且仅能适用一次,如果重新计算期限前已再次延长2个月的,不得再次申请。

133

冻结

一般期限:6个月

139

续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141

调取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154

涉案

款物

涉案款项存入专用账户:15日内

160

涉案物品移交财物保管部门:30日内

查封

扣押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164

技术

调查

技术调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185(监察法第31条)

经批准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通缉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过3

190

限制

出境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194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到期后仍需限制出境,期满3日前再次办理报备

边控

对象

监察机关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195

临时限制出境措施

紧急情况下提出:不超过7日,不能延期

197

问题线

索转送

5个工作日内

198

函询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206

实名检

举控告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209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调查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作出处理决定

215

留置:已留置期限+解除留置后1年内

延长:不超过6个月

审理

一般情况:1个月内完成

备注:退回重新调查完毕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224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处分

决定

送达:作出处分后1个月

233

执行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撤销

案件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237

指定或交

办案件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追缴责

令退赔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

240

复审

复核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241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申请复核: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从宽

处罚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244

移送

起诉

正式移送10日前书面向检察机关预告

251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商请指定管辖函

252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261

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

被调查人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263

外逃等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

271

离任从

业限制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301

禁闭

期限不得超过:7

305

采取禁闭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306

申诉

受理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308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诉人

310

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复查

311

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安全

事故

发生强制到案、管护、留置或禁闭人员死亡、伤残、脱逃等办案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委

312

注:具体请参看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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