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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列表中期限涉及的具体条文来自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监察法实施条例》,如属新《监察法》中规定的期限,均在条文中进行了备注,供参考。
新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的期限 | |||
名称 | 期限规定 | 条文 | |
谈话 | 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 第79条 | |
委托谈话在收到委托函后:15个工作日内 | |||
强制 到案 | 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2小时 | 第100条 | |
需要采取管护或留置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 | |||
两次强制到案间隔不少于:24小时 | |||
责令 侯查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第104条 | |
采取责令侯查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 第105条 | ||
审查被责令侯查人离开居住地的申请:3日内 | 第108条 | ||
审查管护、留置、禁闭变更为责令侯查的申请:3日内 | 第110条 | ||
管护 | 采取管护措施后送至留置场所:24小时内 | 第115条 | |
采取管护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 第116条 | ||
采取管护措施后开展谈话、讯问:24小时内 | 第117条 | ||
管护措施一般不超过:7日 | 第118条 | ||
经审批可延长:1-3日 | |||
留置 | 采取留置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 第127条 | |
采取留置措施后开展谈话、讯问:24小时内 | 第128条 | ||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 第129条 | ||
经审批第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 |||
经审批再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个月 | 第130条 | ||
报请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 备注:国家监委和省级监委申请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的,均需在5日内报批。 | 第132条 | ||
经审批重新计算留置期限:3+3+2个月内 备注:重新计算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此外,再次延长不超过2个月且仅能适用一次,如果重新计算期限前已再次延长2个月的,不得再次申请。 | 第133条 | ||
冻结 | 一般期限:6个月 | 第139条 | |
续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 第141条 | ||
调取 |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 第154条 | |
涉案 款物 | 涉案款项存入专用账户:15日内 | 第160条 | |
涉案物品移交财物保管部门:30日内 | |||
查封 扣押 |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 第164条 | |
技术 调查 | 技术调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 第185条(监察法第31条) | |
经批准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 |||
通缉 |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过3日 | 第190条 | |
限制 出境 |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 第194条 | |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 |||
到期后仍需限制出境,期满3日前再次办理报备 | |||
边控 对象 | 监察机关接到查获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移交 | 第195条 | |
临时限制出境措施 | 紧急情况下提出:不超过7日,不能延期 | 第197条 | |
问题线 索转送 | 5个工作日内 | 第198条 | |
函询 | 被函询人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 | 第206条 | |
实名检 举控告 | 1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情况 | 第209条 | |
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 |||
调查 | 未留置:立案后1年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215条 | |
留置:已留置期限+解除留置后1年内 | |||
延长:不超过6个月 | |||
审理 | 一般情况:1个月内完成 备注:退回重新调查完毕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 第224条 | |
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 |||
处分 决定 | 送达:作出处分后1个月 | 第233条 | |
执行 | 一般情况:处分后1个月内 | ||
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6个月 | |||
撤销 案件 |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备案 | 第237条 | |
指定或交 办案件 | 一般情况:调查期限到期7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 ||
特殊情况:调查期限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上级审查 | |||
追缴责 令退赔 | 处置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 | 第240条 | |
复审 复核 | 申请复审: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 第241条 | |
复审决定:受理后1个月内 | |||
申请复核: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 | |||
复核决定:受理后2个月内 | |||
从宽 处罚 | 上级监委15个工作日内批复 | 第244条 | |
移送 起诉 | 正式移送10日前书面向检察机关预告 | 第251条 | |
正式移送20日前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商请指定管辖函 | 第252条 | ||
不起诉决定的复议 |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30日内提请 | 第261条 | |
追缴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 | 被调查人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 | 第263条 | |
外逃等 | 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24小时内层报至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 | 第271条 | |
离任从 业限制 | 监察人员离任后3年内 | 第301条 | |
禁闭 | 期限不得超过:7日 | 第305条 | |
采取禁闭措施后通知家属:24小时内 | 第306条 | ||
申诉 | 受理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第308条 | |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诉人 | 第310条 | ||
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复查 | 第311条 | ||
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 |||
安全 事故 | 发生强制到案、管护、留置或禁闭人员死亡、伤残、脱逃等办案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委 | 第312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