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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询问笔录上可以只有一名民警签字了!

壹兵 刑事正义

2026 年 1 月 1 日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起,治安询问笔录在严格限定条件下可由一名民警签字,但需配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否则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边界


1. 核心法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新增条款


一般原则: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例外情形: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强制要求:单人执法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或音视频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笔录签字要求)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后,被询问人应签名 / 盖章 / 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未限定人数,与单人询问规则配套)

2. 适用条件(缺一不可)

条件
具体要求
法律意义
场所限定
必须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如办案中心、派出所询问室)
排除非办案场所的单人询问
行为限定
仅限询问、扣押、辨认、调解四类工作
其他调查取证(如检查、勘验、强制措施)仍需双人
技术保障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完整可查
替代双人监督,确保程序合法
主体要求
必须是有执法资格的民警,辅警不得替代核心执法工作
杜绝非执法人员参与关键取证


3. 关键区分


  • 治安案件询问:可适用单人规则(符合条件时)。

  • 刑事案件询问:《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适用此例外。

其他案件询问:公安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违法案件,一般不宜参照治安案件一人执法(询问),有违反程序风险。

二、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操作步骤
规范要求
禁止情形
场所准备
确认在规范办案场所,开启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设备编号、时间)
非办案场所单人询问(程序违法)
身份表明
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权利义务,记录在案
未出示证件或未告知权利
笔录制作
按规定记录,交被询问人逐页核对
辅警代做询问 / 记录 / 签字(笔录无效)
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 捺指印,最后一页注明 “与我说的相符”;一名民警签字
无录音录像或资料丢失(证据排除)
资料保存
录音录像与笔录一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要求
单独保存、擅自删除或修改音像资料


新规则是执法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平衡:在保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前提下,对特定场景的单人询问予以认可,既缓解基层警力压力,又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实践中务必严格把握适用边界,避免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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