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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律师因债务盗窃18瓶茅台、12台电脑销赃,被判刑+吊证!

浙江律协官网“诚信档案”最新消息:浙江某律所的龚律师,因盗窃罪被杭州滨江法院判刑3年4个月、罚金7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11月19日,浙江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依据相关规定,律师协会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处分决定书“全文见如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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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协公布的处分决定书里面的案号(2025浙0108刑初196号),从裁判文书内容可以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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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律师,92年生,因个人债务紧张等原因开始盗窃,于2024年5月在杭州市上城区窃取12台笔记本电脑,2025年3月在杭州市滨江区某超市分10次窃取18瓶茅台酒总价值87906.69元,销赃获利47300元。(原文链接:https://www.zjbar.com/info/97d191c212dc4d5b90339b4a3155a7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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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4日,辽宁省司法厅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沈阳一律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辽宁省司法厅对其作出吊销其律师证的行政处罚。
辽司罚决字〔2025〕第7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某新,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辽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41067****)。
经查明,2025年5月16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案号:(2025)辽0191刑初77号),判决李某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5年6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案号:(2025)辽01刑终30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191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1刑终307号刑事裁定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某新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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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90后女律师因盗窃超市盒饭和蛋糕,被判刑+吊证。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5刑初1959号

裁判日期:2021年7月7日

案由:盗窃罪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莹,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莹于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某店内,利用自主结账设备,以不结账、少结账的方式,先后30余次盗窃超市内在售盒饭、蛋糕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司法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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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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