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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法》施行后,一定要“双警处警”吗?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学参考 ,作者赵恒裕

法学参考 .

欲登孤楼品残月,却坠书海溺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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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治安法》施行后,为什么有观点认为一定要“双警处警”?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又要如何确保“双警处警”

答:这个问题的根源其实在于“双警执法+全程同录”。具体缘由和应对方案如下:


1.新《治安法》应当“全程同录”场景

新《治安法》明确以下场景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①第97.1款: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②第100.2款: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和宣读笔录;

③第103.2款:当场检查;

④第105.3款:当场扣押;

⑤第108.3款:单警询问、扣押、辨认(仅限于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单警调解(不限场所);

⑥第120.3款:单警当场处罚(仅限于被处罚人无异议情形)


2.新《治安法》应当“双警执法”场景

新《治安法》明确一下场景的执法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①第103.1款:检查;

②第108.1款: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单警执法”场景除外);

③第105条:扣押(属于前述②的“行政强制措施”);

④第96.1款:口头传唤(属于前述②的“询问”程序组成部分);

⑤第96.2款:强制传唤(属于前述②的“行政强制措施”)。

3.“双警处警”的由来

结合前述第1点、第2点可知,新《治安法》中至少在“当场检查”“当场扣押”两个场景下需要遵循“双警执法+全程同录”的要求,进而延伸至“强制传唤、保护性约束醒酒”等常见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在于——当场检查、当场扣押、强制传唤(以口头传唤为前置)、保护性约束醒酒等均系公安机关接处警过程中最常见的执法场景,而且往往一起治安警情的处置可能需要用到复数场景,例如“检查+传唤”或者“检查+扣押+传唤”等,进而导致处置过程要求全程同录。

以往没有“全程同录”要求时,基层所队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由于警力不足、调度不急等种种客观障碍,在“双警执法”程序上未必严格、规范贯彻落实。但新法施行后,在“双警执法+全程同录”的场景下,就必然要求基层一线所队、民警要转变执法理念,要习惯在执法仪(镜头)下严格、规范实施检查、扣押、传唤、醒酒等执法程序

或许会有观点认为——“全程同录”并非治安案件的证据材料,无需附卷

但笔者认为要摒弃此种念想:

首先,“全程同录”是佐证相应执法程序合法性的补强证据,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取证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公安机关往往就需要提供“全程同录”用以补强,与其事后百般补救何不事前规范执行?

其次,新《治安法》第137条明确公安机关是“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的义务主体,在第139.1.13项更是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列为“依法处分”的情形之一

因此,转变执法理念,接受“双警执法+全程同录”的“双警处警”模式,已经别无选择


4.“双警处警”的应对策略

一是从执法效果上,“双警处警”存在有利一面。一是“全程同录”可以替代“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提升办案效率;二是“全程同录”能确保执法程序严格、规范,能够经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检验。

二是从执法能力上,民警要主动学习、熟悉操作。一是要学习新《治安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中相关程序的执法流程;二是要模拟不同场景、混合场景下如何规范实施检查、扣押、传唤、醒酒等常见执法程序。

三是从执法支撑上,法制要主动作为、提供指导。一是制定常见接处警场景的执法用语参考,可以打印成册装入接处警文件夹以供民警现场执法时参照宣读;二是制作填写式的《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现场执法文书,便于民警打印、盖印后携带处警并当场制用。

四是从执法模式上,上级宜部门会商、制定标准。一是公安、司法行政、法院三者可通过部门会商,探讨“1人线上执法+1人线下执法”的“双警执法”模式可行性(可参考总公司法×局2024年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第2件观点),而非一律“双警现场执法”,进一步优化基层警务运作模式;二是不论采用何种模式的“双警执法”,宜应制定统一的操作标准和证据要求,以指导基层规范实施。

五是从运作模式上,所队要因地制宜、优化调度。一是明确“双警执法”仅限于违法犯罪类警情。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第52.2款之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程序可以“1民警1辅警+全程同录”进行,那么对于纠纷、求助等非违法犯罪类警情亦可参照实施。二是对于纠纷、求助类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开展现场检查、扣押、传唤、醒酒等查证措施时,应调度警力支援确保“双警执法”。

【参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版)

第103条第1款、第2款: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对场所进行检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检查证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5条第3款:实施扣押前应当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8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或者进行调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137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

第139.1.13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

第42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版)

第1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

第52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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