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公安部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对人民警察的职责做了重大修改,其中删除了人民警察消防管理的工作职责。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删除公安消防工作职责,核心依据是 2018 年消防体制改革成果—— 消防部队整体转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管理,后整合组建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与消防的行政隶属、职责体系已实质分离。此次修法属于法律条文对既成体制变革的 “追认”,解决了原《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与现行消防管理体制的冲突问题。但现行《消防法》第五十三条仍明确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且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在《消防法》未修订的前提下,《人民警察法》即便完成修订,也会出现职责划分的法律冲突:公安依据新《人民警察法》无消防职责,但依据《消防法》仍可能被追责,形成 “法律责任倒挂”。下一步,需删除《消防法》中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职责的条款,明确国家消防救援机构、基层政府(街镇)等 的消防监督职责划分,同时废止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办法,从法律层面终结职责冲突。
在全国性法律修订完成前,还可通过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例如:已完成消防条例修订的地区(如北京、贵州),可直接依据地方条例执行;未完成修订的地区,可通过 “委托执法”“联合执法” 等方式,逐步实现公安派出所职责向专业消防机构转移。此前,贵州省与北京市相继出台的新版消防法规,分别为 《贵州省消防条例》与《北京市消防条例》,均于2025 年 5 月 1 日同步施行。条例均取消了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的消防检查职能,确立消防救援机构为法定专职监管主体,构建 “三个明确” 监管框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标准制定与专业队伍培训;明确重点区域消防工程师驻点指导;明确基层政府协同监管责任。消防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安宁、国计民生大局,丝毫容不得半点松懈。从职责沿革来看,公安与消防的全面剥离已是大势所趋,但在当前仍由公安承担消防监管职责的地区,民警一旦忽视法定职责、疏于履职尽责,极易酿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