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治安违法执行拘留的情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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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5.七十周岁以上,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6.七十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最新《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五、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不适用“情节较轻”:(1)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2)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孕妇、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
(5)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此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中,有12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处罚(有21处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处罚,因表述不同暂不予考虑在内)分别是(参考):
(1)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违反禁止令进入体育、演出场馆】
(2)第三十二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3)第四十三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高空抛物】(4)第六十一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点】
(5)第六十四条【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6)第六十五条【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以被撤销、吊销的社会组织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再次擅自经营公安许可行业】(7)第六十七条【不制止住宿人员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犯罪不报】(9)第七十六条【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10)第七十七条【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未成年人、老年人违法执行拘留除要求“情节严重”,同时还要求“影响恶劣”,影响恶劣暂无明确参照标准,这为未成年人、老年人违法行政拘留的执行留有了余地,需要在办案中具体分析把握认定。由于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实践中不好把握,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初期办理此种执行拘留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因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不影响拘留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