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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治安违法执行拘留的情形汇总

壹兵 刑事正义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治安违法执行拘留的情形汇总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5.七十周岁以上,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6.七十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情节严重的情形(参考)

根据最新《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五、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不适用情节较轻

(1)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2)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孕妇、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

(5)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6)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此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中,有12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处罚(有21处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处罚,因表述不同暂不予考虑在内)分别是(参考):

(1)第二十八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违反禁止令进入体育、演出场馆】
(2)第三十二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
(3)第四十三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高空抛物】
(4)第六十一条【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点
(5)第六十四条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6)第六十五条【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以被撤销、吊销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公安许可擅自经营;再次擅自经营公安许可行业】
(7)第六十七条不制止住宿人员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犯罪不报
(8)第六十八条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9)第七十六条【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10)第七十七条【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
(11)第八十二条【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
(12)第八十八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

未成年人、老年人违法执行拘留除要求“情节严重”,同时还要求“影响恶劣”,影响恶劣暂无明确参照标准,这为未成年人、老年人违法行政拘留的执行留有了余地,需要在办案中具体分析把握认定。由于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认定,实践中不好把握,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初期办理此种执行拘留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因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不影响拘留的执行。

以上内容仅作有益探索,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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