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操纵证券市场罪成为刑事律师的高频业务领域。
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
显然,案件数量与处罚力度均呈上升态势。而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也不难发现,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技术、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海量的电子数据,尤其对“主观故意”的反驳,也让辩护人承担了更重的“证伪”责任,这需要律师从行为目的、认知能力、信息性质等多个角度进行突破。
那么,常见操纵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本期课程,智拾网诚邀联盛律师事务所⾼级合伙⼈、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强律师,开设操纵证券市场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主题课。课程中,王强律师将系统梳理九类操纵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与实操要点,同时从构成要件、关键事实、证据质证、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讲解精细化辩护路径。
1月10-11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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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
没有获利,为什么还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在一起案例中,某行为人通过9个关联账户控制了某上市公司流通股30%以上的份额,并且在连续21个交易日内每日成交量均占到该股票市场总成交量的30%以上,最终该行为人因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但令人意外的是,该行为人并未通过这些操作获利,反而在实际投资中亏损了不少。
对此有人提出质疑,明明没有获利,为何还会被定罪?这就牵扯到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标准问题,而是否契合该标准也就成为定罪的关键。
事实上,“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彼罪”的认定、“罪轻罪重”的认定都与当事人的量刑结果息息相关。
以“罪与非罪”的认定举例,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变动较大,这就要求律师准确把握“操纵市场”与“操作市场”之间的区别。
所谓“许可的市场操作”,主要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在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许可条件下所进行的证券回购、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稳定价格等交易行为。
假使当事人在短期内高频反复的交易是确定存在基于融资需求所提取的短期流动资金,那么这种存在真实交易目的的客观商业往来行为就可不被认定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
这同时也意味着,律师如果想取得最佳辩护效果,就要想尽办法从构成要件、关键事实、证据质证、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进行突破。
比如主观故意之辩,司法实践中,控方多通过交易行为的异常性(如频繁对倒、突击建仓、精准配合信息发布)推定主观故意,此时律师就可借由证明交易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如基于行业周期判断、公司基本面变化、量化交易策略等,来排除或弱化操纵意图。
又如控制账户组之辩,控方常以 “资金往来+交易趋同”推定账户控制关系,此时律师就可以从资金流向、交易决策权两个维度进行抗辩。
在资金流向方面,若账户资金来源于第三方,且当事人未实际支配该资金,律师就可提交资金借贷协议、转账记录、第三方证言等证据,证明资金独立于当事人。
在交易决策权方面,若账户由他人独立操作,即使交易方向与当事人一致,也不应认定为控制账户。律师可通过交易指令记录、操作 IP 地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账户操作的独立性。
那么,实际辩护中还存在哪些辩护路径?具体又该如何实操?本期课程,王强律师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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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课程大纲】
一:强监管背景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底层逻辑与立法脉络
1.强监管时代的政策与执法背景
2.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演进与行为分类
二:九类操纵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与实操要点
模块1:交易型操纵的认定与举证
1.联合连续买卖(坐庄型操纵)
单独/合谋+资金/持股/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价量
2.约定交易(对敲操纵)
相互串通+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方式+反向交易+影响价量
3.自我交易(对倒/洗售操纵)
实际控制账户间交易+所有权未实质转移+制造虚假活跃+影响价量
4.虚假申报(恍骗操纵)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大量申报并撤单+影响价量
模块2:信息型操纵的认定与举证
1.蛊惑交易操纵
利用虚假/不确定重大信息+编造/传播+诱导投资者+影响价量+谋利
2.抢帽子操纵(股市黑嘴)
公开评价/预测/建议+反向交易(先持仓后荐股再抛售)
3.重大事件操纵(编故事/画大饼)
策划虚假重大事项(资产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误导投资者+影响价量+谋利
4.控制信息操纵
控制信息生成/披露(内容、时间、节奏)+误导投资者+影响价量+谋利
模块3:其他操纵行为的认定
1.跨期货现货操纵
三:律师有效辩护的核心策略与实操技巧
1.主观故意之辩:排除或弱化操纵意图
2.轻罪之辩:罪名区分与罪量考量
3.控制账户组之辩:质疑账户组真实性
4.立案标准与违法所得之辩: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5.因果关系之辩:行为与价量影响的关联性
6.事实与证据之辩:还原真相与责任切割
【讲师介绍】
王强
联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王强律师为联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党员,二级律师(副高级职称)。
曾从事检察工作多年,担任过基层副检察长,荣立三等功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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