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er_image

公安厅新修订《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公安厅研究修订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公通【2025】13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4年12月24日发布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全文共九章,本期学习第一章治安管理(上),主要包括法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二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
第四章    禁毒
第五章    反恐怖主义
第六章    沿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管理
第七章    交通管理
第八章    反电信网络诈骗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治安管理

一节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本章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决定》确定。

二、本裁量基准系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办案单位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章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五、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不适用情节较轻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孕妇、七十周岁以上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九、对认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处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幅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罚款处罚;对认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幅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罚款处罚。

十、若存在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或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应将相关情节的裁量影响予以累加。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叠加后,可在法定幅度内进一步从轻确定处罚;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叠加后,可在法定幅度内进一步从重确定处罚。若同时存在从轻处罚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应将两类情节的裁量影响相互权衡抵减,结合各自对案件事实、危害后果的实际影响程度,综合确定最终的处罚幅度。另外,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十一、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十二、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基准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集体议案等程序。

十三、本裁量基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之间不一致,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处理。 


第二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0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0条规定的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l项。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l项和第2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门窗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价值500元以上的,或毁坏重要文件、资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单位工作人员的;

3.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2小时以上或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4.在单位静坐、滞留、示威、喊口号或采取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

5.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7.以丢弃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8.在省、设区的市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医院,学校,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抬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扬言自杀、自残或其他方法,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

4.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5.在省、设区的市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或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多次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采取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等行为扰乱选举秩序的;

2.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干扰选举的;

3.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4.以其他方式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组织考试作弊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第一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竞合。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组织考试作弊,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组织考试作弊的人数三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小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组织考试作弊的人数十五人次以上

2.再次组织考试作弊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法行为人身份系考试工作人员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竞合。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三件以上不足二十五件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小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二十五件以上的;

2.再次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法行为人身份系考试工作人员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八、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3项竞合。对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通过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方式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3项。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非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泄露、传播试题、答案,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4项。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向三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3.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小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向十五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 

2.再次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法行为人身份系考试工作人员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九、代替考试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竞合。对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代替考试,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代替考试,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

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受胁迫参与替考但未主动报告的;

2.利用常规手段规避身份核验的;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4.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较小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利用生物识别技术等高科技手段规避考试核验的;

2.因代替考试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代替考试的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

4.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5.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6.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扬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积极悔改,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二、寻衅滋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纠集多人或者积极参加、多次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

2.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多次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4.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6.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7.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8.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9.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10.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11.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1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的物品、信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2.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四、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注: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项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项。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3.长时间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4.在重大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时间节点,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5.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五、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的有害干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二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注: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项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的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项。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拒不消除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干扰的;

3.在重大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时间节点,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干扰的;

4.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注:对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项和第141条第3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在重大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时间节点,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

3.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注:对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项和第141条第3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在重大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时间节点,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3.违法所得达到15000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台以上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违法所得超过25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3.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5.虽未达到前四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或者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或者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二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2.提供上述之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3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10人次以上的;

5.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不满15人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不足20万元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二、胁迫、诱骗参加传销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注: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和第141条第3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人数达15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20万元以上的;

3.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因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三、扰乱国家重要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实施扰乱国家重要活动的;

2.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破坏现场氛围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四、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2.从事商业营销活动、张贴广告、悬挂侮辱性标语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五、占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实施砸毁、焚烧、刀刻、污染等占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六、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侵害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七、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在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八、制作、传播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言论、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的;

2.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数量较多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九、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多次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行为的,或者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行为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或者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3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取得或者利用骗取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1条第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已取消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审批〕,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2.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3.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万元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经告知主动交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2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2条规定的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损毁边防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1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未导致实际功能障碍等较小危害结果的;

2.盗窃、损毁行为发生在非运行状态的备用设施,不影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三、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基点标志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基点标志设施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移动、损毁界标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2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四、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能够积极恢复原貌,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

2.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五、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较情形

1.干扰公共交通工具在夜间、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或者通过易发生危险、人员、车辆密集路段

2.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继续实施的;

3.其他情节较的情形。

三十六、妨害安全驾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行为的;

2.在临水、临悬、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继续实施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十七、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八、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在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3.造成损失较小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九、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2.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或者客人身伤害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影响铁路城市轨道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城市轨道桥梁、涵洞安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一、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4.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4.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2处(个)以上的;

3.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的;

4.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35条第5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项竞合。对在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孔明灯等携带明火的物体升放活动,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43条第4项。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的;

2.一次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2个以上的;

3.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抛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因琐事、纠纷等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发泄情绪的;

4.抛投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

5.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竞合。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经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后,仍不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的;

2.疏散不,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的情形。

四十八、公众活动场所违反安全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蓄意长期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义务,故意实施相关行为规避安全规定造成较大风险的;

2.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九、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竞合。对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分别表述为违法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航空运动器材(模型航空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第2款。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35条第5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竞合。对在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飞行、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升放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

处罚标准:

情节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实施的;

2.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无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一、强迫劳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强迫劳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2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2.强迫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3.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2.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三、非法侵入住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因债务、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四、非法搜查身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2.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五、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无暴力强迫手段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

2.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六、威胁人身安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2.针对多人实施的;

3.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七、侮辱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针对多人实施或者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3.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4.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且传播范围或者影响较大的;

5.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八、诽谤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针对多人实施或者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3.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4.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传播范围或者影响较大的;

5.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九、诬告陷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针对多人实施或者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3.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4.利用信息网络诬告陷害他人且传播范围或者影响较大的;

5.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针对多人实施或者多次实施的;

2.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3.造成人身伤害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一、以发送信息、滋扰方式干扰正常生活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干扰的;

2.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二、侵犯隐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竞合。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隐私。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3.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三、殴打他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竞合。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2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竞合。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4.殴打他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四、故意伤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4款规定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伤害,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4款和第51条第1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4.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六十五、猥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

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2.猥亵多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隐私部位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恶劣的情形

1.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隐私部位的;

3.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隐私部位的;

4.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5.有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6.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六十七、虐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的;

2.虐待手段较为残忍的;

3.造成轻微伤伤害的;

4.因虐待行为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八、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虐待行为的

2.采取殴打、冻饿、恐吓、谩骂等较为严重方式虐待

3.因虐待行为受过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九、遗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遗弃行为,或曾因类似行为被警告、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

2.遗弃对象为婴幼儿、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遗弃行为造成被扶养人身体伤害、精神严重受损等后果的

4.对被侵害人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导致其生存困难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强迫交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2.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4.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未造成广泛扩散或社会关注的

2.言行程度轻微,且未使用侮辱、诽谤、造谣等方式的;

3.因认知偏差或文化误解所致且主观恶性较小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二、侵犯个人信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且不足十条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且不足一百五十条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足五百条的;

4.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交易数额1500元以下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七十三、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递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注:《快递暂行条例》第52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组织多人实施的;

2.邮政、快递、物业、收发室等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的;

3.因毁弃或隐匿重要信件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5.其他情节较的情形。

七十四、盗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1000以上或者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五、诈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的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3000以上或者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4.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六、哄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2.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七、抢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1000以上或者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4.抢夺多人财物的;

5.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八、敲诈勒索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的情形:

1.敲诈勒索数额1500以上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多人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十九、故意损毁财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的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3.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4.损毁多人财物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八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3.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4.导致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一、阻碍执行职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

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28阻碍情报工作的规定执行。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和骨干人员;

2.纠缠、围堵执法人员不听制止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4.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任务的;

5.煽动他人共同阻碍执法的;

6.曾因阻碍执行职务受过处罚的;

7.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二、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注: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3项。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或者暴力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聚众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3.故意阻挡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不听劝阻的;

4.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经教育劝导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2.驾驶机动车,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3.聚众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4.造成较恶劣影响或者较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五、冒用其他身份、名义招摇撞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的;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3.冒用抢险救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性质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八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2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和第52条第1款买卖、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资质认定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七、非法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八、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八十九、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2.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3.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一、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竞合。对沿海船舶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3.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二、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

以被撤销、吊销的社会组织名义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初次违反情节轻微

2.有悔改表现,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3.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三、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再次擅自经营公安许可行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被取缔年以内又实施的,处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件。

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开办旅馆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41条。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初次违反情节轻微

2.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3.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4.有悔改表现,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属于第三款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2.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四、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1款竞合。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1款。对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2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2.有悔改表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或技术故障导致的;

4.已查验但因疏忽导致登记信息存在笔误等瑕疵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五、不制止住宿人员带入危险物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明知携带高风险危险物质而不予制止,且数量较大的;

2.多次发生不制止危险物质带入行为或涉及多人次违的;

3.不制止行为导致实际危害后果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4.发生在高层建筑、地下旅馆等疏散困难的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大型酒店的;

5.在重要活动期间(如重大节庆、会议、赛事保障期间)不制止的;

6.在反恐重点目标或敏感区域附近的旅馆不制止的;

7.提供虚假信息阻碍调查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六、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七、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犯罪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涉及多人次不报告的;

2.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重特大案件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不报告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八、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2.有悔改表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或技术故障导致的;

4.已查验但因疏忽导致登记信息存在笔误等瑕疵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十九、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涉及多人次的不报告的;

2.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重特大案件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不报告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针对多人实施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3.在国家机关、军事区域、科研机构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场所实施的;

4.其他情节重的情形。

一百零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收购的;

2.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3.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无法追回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二、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注:《典当管理办法》第66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竞合。对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对典当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52条及第66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1条第1项。对典当行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的;

2.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3.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三、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收购的;

2.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或者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2500以上的;

3.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4.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四、非法处置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主动坦白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涉及财物价值小且未影响执法目的;

4.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财物价值显著减损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零五、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主动坦白并及时纠正的;

2.情节轻微且未影响执法的;

3.初次违法且社会危害较小的;

4.及时补救且消除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零六、窝藏、转移、代销赃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注: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2条第3项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窝藏、转移、代销赃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2条第3项。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窝藏、转移、代销的物品价值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百分之十的;

2.未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零七、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零八、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禁业规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违反或者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2.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3.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百零九、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告诫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违反或者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2.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精神严重创伤等严重后果的;

3.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违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禁止接触措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多次违反或者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2.导致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妨碍、干扰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等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一、脱逃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脱逃后短时间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脱逃行为的

2.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一十二、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2.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3.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4.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5.在其他游客面前公然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重的情形:

1.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2.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四、偷开机动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发生交通事故的;

2.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偷开机动车的;

4.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5.偷开机动车从事非法活动的;

6.造成较大损失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五、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他人船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机动船舶竞合。对偷开他人船舶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第2项。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2.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特种机动船舶、航空器的;

3.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偷开的;

4.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5.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六、破坏、污损坟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2.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后果的;

3.多次破坏、污损坟墓,或者组织、伙同他人破坏、污损坟墓的;

4.故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知名人士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七、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毁坏程度较严重的;

2.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后果的;

3.多次组织、伙同他人实施的;

4.丢弃尸骨、骨灰导致无法寻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八、违法停放尸体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者交通堵塞的;

2.社会影响恶劣的;

3.停放时长2小时以上的;

4.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一十九、卖淫、嫖娼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2.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二、传播淫秽信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三、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4.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多台、多次的;

8.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9.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

10.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二十四、赌博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5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2000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

3.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

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6.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赌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二十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2.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七、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

2.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八、非法持有毒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胺类毒品二克以下,大麻油一百克以下,大麻脂二百克以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千克以下,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二克以下,杜冷丁五克以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十支(片)以下(每针、片0.2毫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罂粟壳五千克以下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二十九、提供毒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三十、吸毒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2.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3.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三十一、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三十二、容留吸毒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竞合。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容留吸毒,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初次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三十三、介绍买卖毒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竞合。对介绍买卖毒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介绍买卖毒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介绍一人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关规定折算)仅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三十四、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物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制毒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8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初次实施且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但未流入非法渠道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三十五、服务业人员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情形:

1.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

2.有悔改表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百三十六、制造噪声干扰他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或者经多次劝阻仍不改正的;

2.在医院、学校、养老院、居民区等对噪声较敏感场所周边制造高分贝或持续性噪声的;

3.采用极端或恶意方式制造噪声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三十七、违法出售、饲养危险动物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的;

2.造成人员受伤严重或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三十八、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1.多次实施的;

2.造成人员受伤严重或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完待续……(word 档全文请加微信fadian04获取)

转自:泉城公安法制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事正义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