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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指引(执法风险防范要点)

壹兵 刑事正义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制作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基本没有变化。但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仍有很多需要注意和加强的地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送被侵害人。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或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应当体现出“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手段、何结果和证据(各类证据尽量要填全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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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和出错的几个问题:

1.事实认定部分未载明法定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以及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的表述),有被认为事实认定不清风险。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形等一览表(注:红色标注为新法修改处

类型
法定情形
条款

未成年人从轻、减轻、不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12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从轻、减轻、不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3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从轻、减轻、不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14条

正当防卫减轻处罚、不罚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19条

六种从轻、减轻、不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20条

认错认罚从宽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21条

四种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22条

不执行

行政拘留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23条
对于须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不仅要在处罚依据处正确引用条款,还应在事实认定中载明上表中具体的从重、从轻、减轻情形。对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也应载明不执行的情形,并引用不执行条款。

2.法律依据部分,引用法律条款表述不准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文一般包含条、款、项,法条中含款、项的,应精确至具体款,否则会有被认为适用法不正确风险。“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某条文中只有一款,下面含项的,应当直接表述为第X条第X项,而不是第X条第一款第X项,比如正确表述:“第二十条第一项”(就经常会被用错),再者第X项,不要写成第(X)项。


从旧兼从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依据旧法的,应写明旧法的年份版本,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版),同时注意条款序号不要跟新法混淆,比如旧法减轻不罚条款为第19条,现为第20条


3.“执行方式”部分,填写不规范特别是拘留不执行、刑拘折抵的情况。


(1)罚款交纳期限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表述为“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某某银行缴纳。”


(2)对于不执行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X项之规定,对某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3)对于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在决定书履行方式一栏统一规范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送至拘留所执行,折抵后的执行期限自X年 X月X日至X年X月X日。”


此外,在决定书中可补充被侵害人签字处,证明送达签收。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范文

XX市公安局XX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    )行罚决字〔2026〕1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工作单位:,违法犯罪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2月16日15时许,杨酒后在XX市某候车厅内候车时,为追求刺激、满足欲望,搭讪独自候车的孙(女,16岁),在孙明显表示出抗拒后,杨依然对其进行纠缠,并拍了一下孙大腿。另一候车女子杜(17岁)见状将孙叫到前排同坐,杨继续对孙进行骚扰,并拍了一下孙肩膀。杜上前制止时,杨转而调戏杜,伸手掀杜的衣服,但被其躲开。后杜与其朋友谭(女,17岁)带孙到女厕所内躲避,杨尾随三个女生来到厕所门口进行堵截,时间长达十余分钟。当日16时许,民警将杨抓获。杨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杨某送往XX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18日。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XX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公安机关(印)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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