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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法,5示证+6注明+8同录(执法风险防范要点)

壹兵 刑事正义

程序规范
核心要点
依据条款


示证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96条
2.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99条
3.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进行检查时,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103条
4.对场所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3条
5.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第120条


注明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96条
2.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监护人等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98条
3.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100条
4.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等交流方式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101条
5.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101条
6.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104条
同录







1.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97条
2.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0条
3.对场所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3条
4.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警察应当及时向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05条

5.依照规定由一名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108条
6.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由一名警察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120条
7.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
第137条
8.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第139条

附:刚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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